[诉讼]*ST天龙(300029):公司及子公司重大诉讼暨银行账户冻结
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ST天龙 编号:2025-072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大诉讼暨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10,682,399.99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此案件处于诉讼未开庭审理阶段,判决结果是否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尚无法确定,最终将以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为准。 一、本次诉讼及银行账户冻结的基本情况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一”)于近日收到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坛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5)苏0413民初11719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表》【案号(2025)苏0413执保3353号】、《民事起诉状》,获悉洁绿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绿重工”或“原告”)与公司子公司常州盛有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盛有”)因承揽合同纠纷向金坛区法院提起诉讼。洁绿重工与公司、杰梅(河南)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梅公司”或“被告二”)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向金坛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公司相关银行账户。 本次保全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情况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洁绿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栋 被告一: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泰然 被告二:杰梅(河南)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韧 第三人:常州盛有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书权 (一)诉讼理由 2020年及2021年7月,原告与第三人常州盛有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塔架及附件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三人供应相关设备合同总金额为264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人未按约支付货款原告于2025年4月就承揽合同纠纷向贵院提起诉讼。经贵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25年6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贵院出具调解书确认:第三人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2182399.99元,分八期履行(2025年6月底前支付100万元,2025年7月底前支付200万元,2025年8月底前支付172万元,2025年9月底前支付120万元,2025年10月底前支付100万元,2025年11月底前支付100万元,2025年12月底前支付120万元,2026年1月底前支付150万元,余款1,562,399.99元于2026年2月底前履行完毕),并明确若第三人任意一期未履行,原告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及协议约定内容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书生效后,第三人已支付150万元款项,截至起诉之日仍拖欠原告货款10,682,399.99元未予支付。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对(2025)苏0413民初52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未付款部分10,682,399.9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金坛区法院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杰梅(河南)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682,399.99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已由申请人洁绿重工有限公司预交。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诉讼、仲裁事项尚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财产保全情况告知表》【案号(2025)苏0413执保3353号】、《民事裁定书》【案号(2025)苏0413民初11719号】、《民事起诉状》;2、《民事调解书》【(2025)苏0413民初5286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1月14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