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绿生物(30097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5年11月14日 19:21:33 中财网
原标题:华绿生物: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70 证券简称:华绿生物 公告编号:2025-046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增加或者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内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绿都大道88号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余养朝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37,335,1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5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7,051,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1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28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且非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人,代表股份28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人,代表股份28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2%。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者列席了本次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见证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所有议案均为非累计投票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治理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7,297,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4%;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783%;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9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297,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4%;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783%;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9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297,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4%;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783%;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9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297,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4%;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783%;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9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297,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4%;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783%;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9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297,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4%;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783%;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9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7%。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297,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4%;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783%;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9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7%。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297,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4%;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783%;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9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7%。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7,297,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4%;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783%;反对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9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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