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欧水华(002798):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798 证券简称:帝欧水华 公告编号:2025-145 债券代码:127047 债券简称:帝欧转债 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0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19号新希望国际大厦A座16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江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9人,代表股份145,413,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8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1,016,1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8人,代表股份114,397,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450%。 2、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4人,代表股份2,170,444 0.4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4 2,170,44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450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赵志莘律师、杨雨佳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会议采取非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部分管理制度。具体表决情况如下:1.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916,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79%;反对4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0%;弃权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672,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784%;反对4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964%;弃权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51%。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922,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9%;反对4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0%;弃权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678,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456%;反对4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292%;弃权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51%。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922,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9%;反对4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0%;弃权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678,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456%;反对4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292%;弃权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51%。 1.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886,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4%;反对4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4%;弃权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643,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100%;反对4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648%;弃权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51%。 1.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886,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4%;反对4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7%;弃权6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643,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100%;反对4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524%;弃权6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76%。 1.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916,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79%;反对4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0%;弃权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672,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784%;反对4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964%;弃权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51%。 1.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912,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55%;反对4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0%;弃权7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669,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172%;反对4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964%;弃权7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64%。 1.08关于修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928,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63%;反对4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1%;弃权7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685,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451%;反对4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685%;弃权7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6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947,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93%;反对39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2%;弃权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704,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159%;反对39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687%;弃权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5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赵志莘律师、杨雨佳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11 15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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