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红制药(00255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25-035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周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公司云河路厂区行政楼二楼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518号)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耀方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公司目前总股本为1,279,800,000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7日已回购股份30,000,000股,具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249,800,00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38名,代表股份533,821,0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125%。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7名,代表股份456,392,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1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21名,代表股份77,428,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52%。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共526名,代表股份93,083,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79%。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32,637,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3%; 反对1,1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2%;弃权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91,899,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85%; 反对1,1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8%; 弃权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7%。 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496,415,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929%; 反对37,341,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51%;弃权6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5,677,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151%; 反对37,341,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161%; 弃权6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96,416,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930%; 反对37,323,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18%;弃权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5,678,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158%; 反对37,323,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968%; 弃权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3%。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96,414,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927%; 反对37,340,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50%;弃权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5,676,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140%; 反对37,340,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155%; 弃权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5%。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496,448,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991%; 反对37,290,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56%;弃权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5,711,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510%; 反对37,290,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617%; 弃权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3%。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96,405,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909%; 反对37,344,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58%;弃权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5,667,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040%; 反对37,344,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199%; 弃权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16,852,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77%; 反对1,441,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1%;弃权7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82,884,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50%; 反对1,441,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82%; 弃权7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7%。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516,834,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4%; 反对1,454,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6%;弃权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82,866,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43%; 反对1,454,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3%; 弃权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16,839,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2%; 反对1,451,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9%;弃权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82,870,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94%; 反对1,451,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93%; 弃权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4%。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详情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上议案1-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4-9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其中,议案7-9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侍文文、蒋瑞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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