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邦智能(00302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5-063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凤路223号振为科技园1栋11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唐娟女士主持召开。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9人,代表股份105,781,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9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5,550,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3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231,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5人,代表股份231,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4人,代表股份231,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8%。 (二)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赵仁英律师、李稚宁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提案 1.00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673,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3%;反对10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8%;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2,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386%;反对10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062%;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53%。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赵仁英律师、李稚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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