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迅股份(688486):龙迅股份关于劳动仲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88486 证券简称:龙迅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9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劳动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诉讼阶段: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23年12月10日驳回申请人李高峰的全部仲裁请求,申请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公司已收到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高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迅股份”)与全资子公司深圳朗田亩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田亩”),均为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申请人李高峰要求享有龙迅股份录用通知书所记载的股票期权;要求龙迅股份支付期权利益损失以现金折算(暂计算为10,560,000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一审全部诉讼费用。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系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如申请人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FENGCHEN已出具承诺,承诺由其本人承担公司因“类似期权安排”败诉风险而被争议解决机构认定支付的赔偿或补偿。因此,本次诉讼事项潜在争议风险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及生产经营。 5、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7月30日经双方协商一致予以解除。 2025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发出的(2025)粤0307民初2555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23年4月11日,申请人李高峰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李高峰的申请并于2023年4月26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开庭应诉通知书》(深劳人仲案【2023】7529号)、《举证通知书》《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5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龙迅股份关于涉及劳动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2、2023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深劳人仲案【2023】7529号),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及对上述事项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李高峰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未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龙迅股份关于劳动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3、申请人李高峰不服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2024年4月28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24)粤0305民诉前调3387号)、《举证通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及李高峰的《民事起诉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龙迅股份关于劳动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由于被申请人朗田亩自2017年5月16日起经营地址已从深圳市南山区迁至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同意朗田亩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日期:2024年4月28日(2)诉讼机构名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3)诉讼机构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湖田路61号坪地法庭 (4)诉讼各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申请人(原告):李高峰 被申请人一(被告一):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被告二):深圳朗田亩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二、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依法享有被告一录用通知书所记载的股票期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期权利益损失以现金折算(暂计算为10,56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承担一审全部诉讼费用; (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三、仲裁/诉讼进展情况 2025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发出的(2025)粤0307民初25556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高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高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系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如申请人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次诉讼涉及的相关事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龙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历史期间发行人存在‘类似期权安排’争议事项”、“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发行人历史上‘类似期权安排’事项说明”以及其它公告文件。公司实际控制人FENGCHEN已出具承诺,承诺由其本人承担公司因“类似期权安排”败诉风险而被争议解决机构认定支付的赔偿或补偿。上述诉讼事项即使公司败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及生产经营。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否。 特此公告。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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