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道麦A(00055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553(200553)证券简称:安道麦A(B) 公告编号:2025-38号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14:30开始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7号楼6层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覃衡德 6.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6人,代表股份1,868,138,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8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6人,代表股份1,868,138,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841%。 2.B 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3人,代表股份39,30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9,30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5人,代表股份40,000,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5人,代表股份40,000,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69%。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1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7,905,0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5%;反对2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4,1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6,3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05%;反对33,000 B 83.9695%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767,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61%;反对2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5%;弃权4,1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1.2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2.1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7,904,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5%;反对231,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其中: (1)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6,3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05%;反对33,0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6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766,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48%;反231,876 0.5797% 2,200 对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2.2表决结果:本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10月 30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陈竹莎、董幼林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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