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环科技(688031):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石门一路288号 26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5488 传真:(86-21)52985492 junhesh@junhe.com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环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2025 11 17 88 B 11 了公司于 年 月 日在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 号 栋 楼大会议室召 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以及《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及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5年10月29日,星环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2025年10月31日,星环科技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上午10:00在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88号B栋11楼大会议室召开。 3、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4、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2025 案与《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235,28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046%。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00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36,008,694 29.7258% 为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5、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下议案,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如下: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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