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00224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5-0 46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 会议召集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银海街760号杭州公司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宁宁女士。 8、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19人,代表股份393,518,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741%。 1、现场会议情况 投票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384,523,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95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18人,代表股份8,995,1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218人,代表股份 8,995,1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增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上海力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384,523,746股。 表决结果:同意8,527,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983%;反对4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91%;弃权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527,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983%;反对4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91%;弃权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晗律师、潘雨晨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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