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总院(603357):设计总院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炜、史山山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10 30 (一)根据公司 年 月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及相 关公告,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操作流程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上述通知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1008号E区五楼连廊无纸化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 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召集人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会议召开的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9人,共代表公司股份276,040,1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24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140人,代表公司股份4,432,9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91%,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认证。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2、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等10项法人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
2.03审议通过《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
2.05审议通过《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
2.06 < > 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担保制度》 表决结果:
2.07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
2.08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
2.09审议通过修订《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
2.11审议通过《修订<重大财务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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