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格通信(002465):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11月18日 21:45:51 中财网
原标题:海格通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65 证券简称:海格通信 公告编号: 2025-057号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4号)。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海云路88号海格通信产业园模拟器三楼会议中心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余青松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82人,代表股份762,164,8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0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51,170,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3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76人,代表股份110,994,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2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79人,代表股份128,753,0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7,758,6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76人,代表股份110,994,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2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7,384,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29%;反对4,3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7%;弃权4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973,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75%;反对4,3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99%;弃权4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6%。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6,835,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66%;反对24,842,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94%;弃权4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423,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270%;反对24,842,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946%;弃权4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4%。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7,158,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91%;反对24,597,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73%;弃权40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747,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784%;反对24,597,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043%;弃权40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3%。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6,691,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578%;反对25,022,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31%;弃权45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280,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156%;反对25,022,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346%;弃权45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8%。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7,055,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55%;反对24,695,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02%;弃权4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643,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977%;反对24,695,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04%;弃权4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9%。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7,070,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75%;反对24,675,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76%;弃权4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659,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099%;反对24,675,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653%;弃权4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7%。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6,728,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26%;反对24,941,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24%;弃权49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316,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440%;反对24,941,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712%;弃权49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8%。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6,729,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28%;反对25,033,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45%;弃权40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80.2452%;反对25,033,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427%;弃权40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湛小宁律师、于子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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