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博医疗(00290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901 证券简称:大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5-051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志雄先生主持会议。 5、现场会议地点: 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东路18号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6,198,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399%(截至股权登记日,本公司股份总数为414,019,506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5,254,000股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8,765,506股,下同)。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5,095,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238%。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4人,代表股份11,102,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62%。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0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103,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6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6,217,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79%;反对:9,960,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64%;弃权: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22,461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92%;反对:9,960,75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089%;弃权:20,2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9%。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6,192,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09%;反对:9,986,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35%;弃权: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97,461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0%;反对:9,986,05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368%;弃权:19,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2%。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6,180,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76%;反对:9,997,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69%;弃权: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85,561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8%;反对:9,997,95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440%;弃权:19,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2%。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6,180,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76%;反对:9,997,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69%;弃权: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85,561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8%;反对:9,997,95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440%;弃权:19,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2%。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6,191,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08%;反对:9,986,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37%;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97,161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3%;反对:9,986,85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440%;弃权:19,4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7%。 2.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6,191,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08%;反对:9,986,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37%;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97,161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3%;反对:9,986,85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440%;弃权:19,4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7%。 2.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6,192,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09%;反对:9,986,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35%;弃权: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97,461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0%;反对:9,986,05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368%;弃权:19,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2%。 2.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6,192,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09%;反对:9,986,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35%;弃权: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97,461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0%;反对:9,986,05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368%;弃权:19,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2%。 2.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6,191,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08%;反对:9,985,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35%;弃权: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97,261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2%;反对:9,985,95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359%;弃权:20,2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9%。 2.0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56,104,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反对: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009,51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43%;反对:74,5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0%;弃权:19,4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7%。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委派吴上烁律师、周雨萌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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