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汉芯城(30156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5年11月20日 11:10:26 中财网
原标题:云汉芯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563 证券简称:云汉芯城 公告编号:2025-019
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千帆路237弄工业互联网体验中心一楼路演厅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曾烨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43,408,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33,605,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0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9,803,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54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2,234,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141,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3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092,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8%。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提案进行审议,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403,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2%;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9,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6%;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403,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9,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7%;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403,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9,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7%;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403,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9,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7%;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8%。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403,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0%;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8,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3%;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9%;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8%。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397,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9%;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3,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21%;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4%。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403,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9,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7%;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8%。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403,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9,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7%;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8%。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403,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9,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7%;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8%。

(三)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通过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曾烨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43,285,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1,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922%。

表决结果:曾烨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云锋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43,285,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1,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008%。

表决结果:刘云锋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文发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43,285,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1,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919%。

表决结果:李文发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周绍军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43,285,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1,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919%。

表决结果:周绍军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周雪峰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43,285,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1,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872%。

表决结果:周雪峰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剑峰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43,285,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1,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918%。

表决结果:李剑峰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通过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叶钦华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43,285,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1,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915%。

表决结果:叶钦华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平庆忠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43,285,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1,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005%。

表决结果:平庆忠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杨健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43,285,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1,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924%。

表决结果:杨健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赵婧芸、严雪瑾
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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