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生股份(600826):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26日 17:21:19 中财网
原标题:兰生股份: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2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

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以及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公司依法披露前的业绩快报、定期报告;
(二十)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纸质及电子文件、资料外借,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由所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向公司总裁报告,公司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和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相关部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须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及其知悉的时间、地点、依据、内容、途径及方式等。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本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并应以书面方式提醒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对于外部单位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拒绝报送。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知情人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开除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约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应将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违规收益追缴情况等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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