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号(688009):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88009 证券简称:中国通号 公告编号:2025-037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025年11月21日,经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终止募集资金投向先进及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及相关利息收入,部分变更用于实施“西安工业集团沈信公司轨道交通列控系统基础装备自主化研制基地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项目”、“轨道交通用系列电缆生产线智能化、绿色化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西安工业集团传统产线智能化改造升级项目”(以下统成“新募投项目”),其余募集资金将继续存放于原募集资金管理专户进行管理,后续择机投入新项目。 公司依据募集资金管理要求为新募投项目资金的存放及结算开立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管,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00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5.3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54亿元。上述资金已于2019年7月16日全部到位,并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本公司、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丽泽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于2019年7月16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内支行于2022年12月16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A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新募投项目开立专户,与银行及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一)签署主体 甲方1: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 通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通号(西安)轨道交通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2: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内容 1、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8110701013403221157/8110701012603228986/8110701013203221170_,截至2025年11月2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西安工业集团沈信公司轨道交通列控系统基础装备自主化研制基地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项目/通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焦作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用系列电缆生产线智能化、绿色化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西安工业集团传统产线智能化改造升级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2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邢茜、吴嘉青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1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1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1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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