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景生命(30064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11月27日 00:21:18 中财网
原标题:透景生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42 证券简称:透景生命 公告编号:2025-087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透景生命”)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27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进行投票。

6、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汇庆路412号公司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姚见儿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4,268,0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4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4,798,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21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9,469,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34%。

其中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代理人)128人,代表股份9,469,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包括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8人,代表股份9,469,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34%。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129,3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5%;反对127,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7%;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331,2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59%;反对127,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48%;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3%。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126,3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0%;反对125,8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9%;弃权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328,2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42%;反对125,8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89%;弃权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8%。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126,7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7%;反对126,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9%;弃权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328,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84%;反对126,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06%;弃权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0%。

2.03审议通过《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120,4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1%;反对133,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5%;弃权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322,3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19%;反对133,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1%;弃权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0%。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126,5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3%;反对125,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4%;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328,4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63%;反对125,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58%;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9%。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108,9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9%;反对141,6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0%;弃权1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310,8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05%;反对141,6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58%;弃权1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7%。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110,2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3%;反对141,8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4%;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312,1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42%;反对141,8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79%;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9%。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110,2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3%;反对141,8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4%;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312,1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42%;反对141,8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79%;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9%。

2.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4,103,0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0%;反对149,0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7%;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304,9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82%;反对149,0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39%;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9%。

2.0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102,8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57%;反对149,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0%;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304,7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61%;反对149,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60%;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9%。

2.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118,3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2%;反对133,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5%;弃权16,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320,2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93%;反对133,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1%;弃权16,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6%。

2.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126,6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5%;反对125,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2%;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328,5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74%;反对125,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47%;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9%。

2.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118,8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2%;反对133,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5%;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320,7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50%;反对133,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1%;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9%。

2.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118,4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4%;反对133,6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3%;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320,3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08%;反对133,6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13%;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轶律师、程安卿律师
3、结论性意见: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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