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00217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002176 2025-069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2025 、会议届次: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新先生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0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0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0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581号公司办公楼5楼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17人,代表股份240,436,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9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10,898,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14人,代表股份29,537,4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1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16人,代表股份29,560,7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14人,代表股份29,537,4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11%。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6年度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003,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83%;反对1,919,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83%;弃权513,200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28,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710%;反对1,919,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29%;弃权5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61%。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211,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45%;反对1,363,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2%;弃权86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35,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726%;反对1,363,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30%;弃权86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4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鲍卉芳律师、周群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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