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
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
[1999]166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经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营
业执照。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
[1999]166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经扬州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14094280W。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
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
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
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
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
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
| 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上证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应当提供反担保。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公司应采取合理、
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
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
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
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
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上证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公司应采取合理、
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
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
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
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
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上证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上证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证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证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 第七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
议事规则应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八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第八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八十九条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
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董事,且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
举。 | 第八十九条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
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
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
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由公司与其在辞职生效或任期
届满时约定。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三年内仍
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由公司与其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时
约定。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
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与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五十七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四)~(七)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七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四)~(七)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关于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
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与
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六十四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
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并
协助总经理行使相应职能。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与
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有必要对
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
件,经过公司董事会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有必要对
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
件,经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后,由董事会详
细论证并提交股东会批准,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规定。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
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
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
除上述表格外,如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公司章程》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最终内容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修订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即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同步进行制定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