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1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2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配套议事规则的议案........................................3关于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9
公司 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50
公司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51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参会须知:
1、股东参加现场会议应自觉遵守会议时间和会议秩序。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务请有出席股东大会资格的相关人员准时到会场签到并参加会议。正式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表决权,没有准时办理登记的股东只能列席股东大会。列席大会的股东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2、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和遵守有关规则。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将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未经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摄影、摄像、录音。
3、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股东可以发言。股东要求发言时可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应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不得提出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无关的问题。
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按如下程序进行:首先由报告人向大会做各项议案的报告,之后股东对各项报告进行审议讨论。股东在审议过程中提出的建议、意见或问题,由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予以回答。最后股东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
6、大会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委托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职务。公司监事会及监事职务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相应取消及解除,《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亦不再适用。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配套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关于《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原《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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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 |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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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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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和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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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形成优势
经营结构,使企业稳步而迅速地发展,
加速与国际市场接轨,并使全体获得
合理的经济效益。 |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形成优势
经营结构,使企业稳步而迅速地发展,
加速与国际市场接轨,并使全体股东
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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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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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340,000,000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40,000,000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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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并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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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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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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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
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
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
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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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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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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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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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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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包括股权的
出质),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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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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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股东应当提前向公司提出
具体的查阅及/或复制书面请求、说明
目的,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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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
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
股东查阅上述资料,当在公司办公地
点进行现场查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包
括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
录像、拍照、翻录等)对上述资料进
行复制,并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保
密协议,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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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
| |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1%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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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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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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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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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
| |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
| | |
| | |
| | |
|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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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
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
| | |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违反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致
使公司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行为
由董事会审批。
公司董事违反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致使公司受到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
提起诉讼。 |
| | |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日计算。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6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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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所在地、联系地址所
在地或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所在地,
具体地址由董事会在相关会议召开前
确定,并公告公司股东。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可以依据实际需要或
法律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经公司以合
理方式确认股东身份的,视为出席。
公司在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约定
的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所在地、联系地址所在
地或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所在地,具
体地址由董事会在相关会议召开前确
定,并公告公司股东。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公司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股东会。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发出股东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在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约定
的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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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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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10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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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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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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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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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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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
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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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
| | |
| |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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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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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
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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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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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股
东代表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股东代
表监事外,每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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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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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 )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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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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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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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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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 |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
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
书面解释。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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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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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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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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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经股东大会审
议并作出决议。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经股东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向上市公司年度股
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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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
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
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
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
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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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如
果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超过十年,则相
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
影响消失。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如果股东会决议事项超过十年,则相
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
影响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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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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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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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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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公司与其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上述行为不受本条款限
制;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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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为:股东大
会就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与
此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予以回
避;未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为:股东会
就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与此
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予以回避;
未能出席股东会的关联股东,不得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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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就该事项授权代理人代为表决,
也应予以回避。表决程序为:由非关
联股东行使表决权,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普通决议需二分之一和特别决议需
三分之二票数通过方为有效的要求进
行表决,经统计公布票数后,表决即
为有效。 | 该事项委托代理人代为表决,也应予
以回避。表决程序为:由非关联股东
行使表决权,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普通
决议需过半数和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
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的要求进行表
决,经统计公布票数后,表决即为有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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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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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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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
或中途更换董事、监事时,由现届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听取有
关股东意见,或就独立董事由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出
下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或更
换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如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
以上的,则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办法为: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
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如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
上,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
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办法为: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
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
其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
(
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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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
其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
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
选举股东代表监事办法与选举董事办
法相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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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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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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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当公司职工人数达到三百人以上时,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一
人。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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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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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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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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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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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
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
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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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
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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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
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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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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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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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就公司重大购买、出售、
置换资产,对外投资,贷款及重大担
保事项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在股东大会决定的公司年度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的范围内,决定公司
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对外投资,
贷款及提供担保,但上述单次购买、
出售、置换的资产净额、贷款金额、
对外投资金额、为贷款或为其他法人
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相关债权金额或担
保限额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
产额的百分之三十。超过上述授权的
资产处置行为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公司发生的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交易,
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达到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
披露。
(八)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
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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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董
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第二款所称“交易”范围请见本
章程第四十五条,本条第二款第(一)
项至第(七)项所述“交易”不含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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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
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
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其授权原则与
授权内容如下:
(一)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1、有利于董事会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生
产经营状况,及时进行科学决策的原
则;
2、有利于对管理团队绩效考核,决定
对其奖惩,推进公司工作高效、经济
运行的原则;
3、有利于推动公司法人负责制工作开
展的原则。
(二)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
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
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
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
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其授权原则与
授权内容如下:
(一)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1、有利于董事会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生
产经营状况,及时进行科学决策的原
则;
2、有利于对管理团队绩效考核,决定
对其奖惩,推进公司工作高效、经济
运行的原则;
3、有利于推动公司法人负责制工作开
展的原则。
(二)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
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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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发现问题提
交董事会审议;
2、督导、检查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计
划执行情况和管理团队的工作情况,
作为董事会对管理团队进行奖惩的依
据;
3、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临
时奖惩权,事后报董事会备案;
4、在涉及公司经营方向、经营战略、
经营计划和目标,其他重大经营管理
决策活动时,或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处理重大经营活动时可能严重
危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
5、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贷
款、担保和风险防范等事项;
6、签发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及其他重要
文件;
7、签发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文件,签发对子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推
荐文件;
8、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签发公司经营
计划和目标、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利润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及其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公司重大收
购、回购本公司股票及合并、分立、
解散的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签发
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方案等。 | 1、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发现问题提
交董事会审议;
2、督导、检查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计
划执行情况和管理团队的工作情况,
作为董事会对管理团队进行奖惩的依
据;
3、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临
时奖惩权,事后报董事会备案;
4、在涉及公司经营方向、经营战略、
经营计划和目标,其他重大经营管理
决策活动时,或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处理重大经营活动时可能严重
危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
5、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贷
款、担保和风险防范等事项;
6、签发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及其他重要
文件;
7、签发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文件,签发对子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推
荐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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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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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的
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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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
|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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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
他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可以现
场召开。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
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
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
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
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电子邮件
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
会议的董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董
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
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电子邮件至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据此统计表决结果,
并形成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未在会
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
的,视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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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存在
主要社会关系的其他人员;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
| |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
| |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
| |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
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公司根据工作需
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
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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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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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为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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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 |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
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
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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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
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
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
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意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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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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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由具有大学专科以
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
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有关财务、税
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
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沟
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可由董事兼任。但如某
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做
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
士不得兼以双重身份;
(四)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
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
构布置的任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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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
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本
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
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
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
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董事会的
离任审查,并将有关档案材料、正在
办理的事务及其他遗留问题全部移
交。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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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履 |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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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其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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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
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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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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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
| | |
|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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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为:交纳所得税
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条件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
金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
(二)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为:交纳所得税
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条件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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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
下,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3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年实现的年均
可供分配利润的30%。
董事会可以在综合考虑公司股票价
格、股本规模、股权结构、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后,在
满足前款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建议公司进行年度分配
或中期分配。
当公司持续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
状况,结合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
见按有关规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的
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
决。如公司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和累
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为正数但董事会未
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
中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等。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认真听取
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关心
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
如因外部环境、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重大变化或者执行现有的利润分配 | (1)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董事会可以在综合考虑公司股票价
格、股本规模、股权结构、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后,在
满足前款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建议公司进行年度分配
或中期分配。
当公司持续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
状况,结合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
见按有关规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的
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认真听取中小
股东、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关心的
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
如因外部环境、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重大变化或者执行现有的利润分配
政策将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时,董事
会可以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调整或变更的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表决,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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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将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时,董事
会可以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调整或变更的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表决,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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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
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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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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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公告、传真、
邮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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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
|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电子邮件发送的,成功发
送当日为送达日期。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四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中的一家或数家报刊及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指定报刊”)中的一家或数家报
刊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
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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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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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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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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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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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或第(六)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
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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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
会、总经理的职权应移交给清算组。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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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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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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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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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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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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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或在法律许可的范
围内直接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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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即: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
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
以行使或控制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
上的表决权;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4.此人
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
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本条所
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的人以书面协议的方式达成一致,
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
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
的行为。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四)指定报刊,指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条所指定的报刊。 | 第二百零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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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
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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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内”、“以下”,都含
本数;“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内”,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过”
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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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如该等议事规则
与本章程有任何冲突,则以本章程的 |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如该
等议事规则与本章程有任何冲突,则
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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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