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展(600098):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债券简称:21穗发01、21穗发02、22穗发01、22穗发02 公司债券代码:188103、188281、185829、137727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30日的2024年年度 股东大会授权,2025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 2025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相 关公告。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前三季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505,864,981股 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50,586,498.10元。 三、相关日期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本次利润分配,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增持专 用证券账户除外)、广州产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和长电宜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由公司自行派 发现金红利。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通知的规定,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 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 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后的当月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的相关规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0.09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 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按10%代 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9元。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 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 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投资者关系部 联系电话:020-37850968 联系传真:020-37850938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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