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601117):中国化学关于孙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
证券代码:601117 股票简称:中国化学 公告编号:临2025-062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下属孙公司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被告三十一)。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孙公司中国 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鼎宁波”)近日收到江 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获悉赛鼎宁波涉 及胡菊玲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截至本公告日,该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 理。 一、本案基本信息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胡菊玲等人 诉讼代表人:陈群星、巫春霞、魏伟、王玲玲、魏波 被告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四: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五:钟玉 被告六:王瑜 被告七:徐曙 被告八:张丽雄(曾用名张丽芹) 被告九:吴晓雁 被告十:肖鹏 被告十一:隋国军 被告十二:苏中锋 被告十三:单润泽 被告十四:刘劲松 被告十五:杜文静 被告十六:邵明圆 被告十七:张艳红 被告十八:吴炎 被告十九:闫桂新 被告二十:包冠乾 被告二十一:吕晓金 被告二十二:那宝立 被告二十三:王栋晗 被告二十四:钟凯 被告二十五:包晓鸥 被告二十六:张斌 被告二十七:黄克波 被告二十八:阮家琪 被告二十九: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十: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被告三十一: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三十二: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十三: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告三十四:江晓 被告三十五:邱志强 被告三十六:郑龙兴 被告三十七:李海林 被告三十八: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被告三十九: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十: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二)本案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二、本案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胡 菊玲等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损失之侵权赔偿款(含投资 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暂计人民币4,139,231,467.68元; 2.请求法院判令除被告一外其余所有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上述所有被告共同向原告诉讼代表人陈群星、 巫春霞、魏伟、王玲玲、魏波支付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鉴定 费、测算辅助费等费用,暂定人民币3,000,000元;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 的判决或裁定。经初步核实,赛鼎宁波不存在明知康得新复合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财务造假而予以配合的情形,同时本案被告 多达四十名,赛鼎宁波并非本案主要责任主体。公司初步评估,本 案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实质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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