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慧康(300451):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

时间:2025年12月08日 21:15:52 中财网
原标题:创业慧康: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投资”)与飞利浦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医疗器械”)签订了《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7,698,8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97763%)转让给飞利浦医疗器械。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不会产生影响。

3、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顺利完成后,受让方飞利浦医疗器械在协议转让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将不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协议转让所涉及的股份已于2025年12月8日办理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

一、协议转让概述
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飞利浦投资的通知,飞利浦投资与飞利浦医疗器械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7,698,8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97763%,占当时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7.620876%)转让给飞利浦医疗器械。本次权益变动为同一控制人控制下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

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协议转让所涉及的股份已于2025年12月8日办理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合计过户股份数量117,698,8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97763%。


公司名称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0-08-08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718号A1幢
法定代表人刘令
注册资本5,620万美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01691285W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主要股东情况飞利浦电子中国有限公司持股100%
经营范围(一)从事电子工业领域和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其 他领域的投资;(二)受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 或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以及飞利浦在中国已投 资或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 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飞利浦 或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 设备和生产所需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2、在国内外市 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飞利浦或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 为这些企业的产品和从飞利浦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3、为飞利浦或所投资企业提供或安排相关仓储、运输等 综合服务;4、为飞利浦或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 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 管理等服务;5、协助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担保;6、在外汇 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三)从事电子技术,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照明,母婴产品, 日用百货,化妆品和医疗器械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培训和 其他相关的配套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含医疗行业相关计 算机软、硬件)的研制、开发、销售、安装、调试和其他 相关服务;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 产品及高新科技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 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飞利浦或所投资企业产品的国 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飞利浦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 公司、企业提供或安排相关的技术培训;(五)以代理、经 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的方式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 证管理的国内商品;(六)提供经营性租赁服务;(七)为公 司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 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八)进口并在国内销 售飞利浦的产品;(九)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 十)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十一)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所投资企业提 供相关财务服务;(十二)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 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 十三)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公司产品或飞利浦的 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十四)从事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

 照明产品、母婴用品、日用百货、化妆品及医疗器械设备 及相关零部件、配套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零 售、进出口并提供市场推广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 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等(经营范围详见公司章程)。【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转让方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飞利浦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88号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刘炜烨
注册资本人民币24,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0147Q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区内以飞利浦公司产品和零配件为主的仓储、分拨业务及 相关产品的售后服务、维修服务、贸易咨询、物流咨询 产品展示、产品测试,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国际贸易 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区内贸易代理,从事系统 设备(如安全防范、有线电视、卫星电视、自动化、医疗 系统设备及其他相关系统)和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 咨询及技术服务,从事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电机、电气 设备及其零部件,医疗器械及医疗器械相关零配件,系统 设备(如安全防范、有线电视、卫星电视、自动化、医疗 系统设备及其他相关系统)、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 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其他相关配套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1997年4月22日至2027年4月21日
主要股东情况飞利浦电子中国有限公司持股100%
受让方履约能力:本次权益变动中,受让方需支付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款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借款及还款安排,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受让方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截至本公告日,受让方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方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受让方飞利浦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均系飞利浦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双方同受母公司飞利浦电子中国有限公司控制。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转让方: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飞利浦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5年10月21日
(二)股份转让
转让方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创业慧康117,698,823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创业慧康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7.620876%(“标的股份”),受让方将受让标的股份。

(三)股份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077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创业慧康股票收盘价的百分之八十(80%)。

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即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479,858,101元(“股份转让价款”)。

于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若创业慧康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拆股等除权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和每股转让价格将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不变;若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转让方获得的分红,股份转让价款亦将相应下调。

(四)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12个月内,受让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双方约定的银行账户。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于签署日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向上市公司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让股份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限制外,受让方飞利浦医疗器械承诺在协议转让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将不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五、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完成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前持有股份 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占当时剔除回 购专用账户股份 后总股本)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占公司总股本)
飞利浦投资117,698,8237.62087600
飞利浦医疗 器械00117,698,8237.597763
注: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前持有股份比例为基于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计算,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确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4,698,200股公司股票已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披露的《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完成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无股份,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后持有股份比例为基于公司总股本(1,549,124,692股)计算。

六、其他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协议转让双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执行。此外,受让方在受让股份后十二个月内不得减持其受让的股份。

3、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2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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