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发科技(600391):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办法

时间:2025年12月09日 18:00:30 中财网
原标题:航发科技: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办法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办法
1总则
1.1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保证独立董事切实行使职
权、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规定了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权限,是董事会考
核、评价独立董事工作的依据之一;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行
使职权的行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履行有关程序。

1.3定义
本办法所称“独立董事”是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条件,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1.4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4)《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5)《公司章程》。

2职责权限
2.1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

2.1.1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对本办法第2.4条第(2)至(5)项,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
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使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2.1.2独立董事具体的特别职权如下: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2.2独立董事行使第2.1条第(1)至(3)项职权应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2.3独立董事行使第2.1条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2.4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委员会审议:
(1)本办法第2.1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2)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3)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4)公司若发生被收购情形,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3义务
3.1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
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履行
职责,切实行使职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2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
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
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向股东会做工作报告,应当每年对独
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工作报告及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
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

公司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3.3独立董事最多只能在三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
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十五个
工作日。

3.4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前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也未对
董事会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发表书面意见,则该缺
席的独立董事被视作同意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所通过的决
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独立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投票的,
则作为委托人的独立董事对受托投票的董事的决定承担相
应的责任。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4履职保障
4.1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4.2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
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4.3公司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公司及各部门和有
关人员,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4.4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为行使职权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
他相关费用。

5附则
5.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5.2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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