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发科技(600391):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办法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办法 1总则 1.1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保证独立董事切实行使职 权、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规定了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权限,是董事会考 核、评价独立董事工作的依据之一;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行 使职权的行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履行有关程序。 1.3定义 本办法所称“独立董事”是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条件,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1.4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4)《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5)《公司章程》。 2职责权限 2.1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 2.1.1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对本办法第2.4条第(2)至(5)项,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 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使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2.1.2独立董事具体的特别职权如下: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2.2独立董事行使第2.1条第(1)至(3)项职权应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2.3独立董事行使第2.1条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2.4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委员会审议: (1)本办法第2.1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2)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3)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4)公司若发生被收购情形,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3义务 3.1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 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履行 职责,切实行使职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2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 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 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向股东会做工作报告,应当每年对独 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工作报告及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 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 公司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3.3独立董事最多只能在三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 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十五个 工作日。 3.4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前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也未对 董事会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发表书面意见,则该缺 席的独立董事被视作同意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所通过的决 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独立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投票的, 则作为委托人的独立董事对受托投票的董事的决定承担相 应的责任。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4履职保障 4.1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4.2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 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4.3公司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公司及各部门和有 关人员,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4.4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为行使职权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 他相关费用。 5附则 5.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5.2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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