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士力(600535):天士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规定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及现场录音(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六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通过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三节投资者来访 第二十三条针对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对于现场参观及沟通的需求,证券部可安排参观接待及座谈沟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接到投资者来访通知时,应了解投资者的单位、姓名、身份等基本情况,了解来访的目的和要求,并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关系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节上证 e互动平台及网站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交所上证e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提问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e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公司在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五节电话咨询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接听咨询电话时,应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咨询电话号码、网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六节电子邮件及信件方式的咨询 第三十六条公司设立专门的电子邮箱stock@tasly.com,并由专人进行维护,及时接收投资者的邮件咨询。 第三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或人员应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涉及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应协助尽快回复。 第四章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与公司同行业并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条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四十三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十四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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