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光明(920527):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证券代码:920527 证券简称:夜光明 公告编号:2025-117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12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10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492,700股,发行价为10.9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8,284,773.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9,823,962.17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8,460,810.8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223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5年11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2.公司募投项目的支出涉及相关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根据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各项税费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若使用多个银行账户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上述支出,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1.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相关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支付流程,将拟以自有资金垫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以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2.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发生的相关人员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等人员费用情况,按月度汇总编制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明细表,经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后,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相关自有资金账户,上述置换事项在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3.财务部门负责明细台账的登记及管理,台账中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的交易时间、账户、对应募投项目、金额等。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业务实际情况的操作处理,能够有效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人员费用发放的合理性,提高运营管理效率,保障项目依规运行,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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