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华集团(601718):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12月09日 19:00:30 中财网
原标题:际华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工作,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下设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公司依据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须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三章审计机构职责与要求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审计资源,根据重要性对审计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编制符合要求的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上报公司董事长审定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公司董事会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内控评价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公司管理的客观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监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合理规避经营风险。

第三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进行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九条对于被审计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机构及时反映情况。

第四十条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经营风险等,应按有关规定向公司领导及上级单位报送专项报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承担责任,并依法接受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公司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公司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公司管理制度等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管理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被审计企业违反本制度,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请公司党委、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阻碍检查的行为;
(三)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侵害本企业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行为;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照新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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