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00223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5年12月09日 21:55:16 中财网
原标题:奥特佳: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5-084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公司于12月9日举行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将会
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5年12月9日14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号公司办公
楼五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王振坤先生。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710人,代表股份
617,750,949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数的18.593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2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84,125,6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58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08人,代表股份33,625,283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1%。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09人,所持股份总数为
33,964,483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1.0223%。

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张静律师对
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
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王振坤先生、姚小林先生、
覃兆强先生、张永明先生、田世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关于选举王振坤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90,682,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5.61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95,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023%。

1.02《关于选举姚小林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90,621,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35,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247%。

1.03《关于选举覃兆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90,623,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37,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310%。

1.04《关于选举张永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90,625,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38,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354%。

1.05《关于选举田世超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90,713,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5.62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26,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94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胡振华先生、陈斌波先生、
孙莹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关于选举胡振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9,835,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5.48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48,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090%。

2.02《关于选举陈斌波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9,741,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54,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320%。

2.03《关于选举孙莹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9,738,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51,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233%。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0,400,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01%;反对6,964,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3%;弃权386,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613,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580%;反对6,964,01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038%;弃权
3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82%。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9,329,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68%;反对8,009,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5%;弃权4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543,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058%;反对8,009,31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814%;弃权
4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7%。

议案四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张静律师见证了此次股
东会,并为此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本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