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605008):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制定)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或措施。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水平相匹配。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提升。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在市值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其他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起草市值管理计划;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舆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四)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市值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四章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当相关指标触发预警阈值时,证券事务部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长决定召集董事会秘书、市值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研究具体应对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四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波动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积极走访相关股东及投资机构,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促使公司股价与公司价值实现动态平衡;(四)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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