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特货(001213):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1213 证券简称:中铁特货 公告编号:2025-053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0日(星期三)14:30起,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0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路24号中铁商务大厦中铁特货公司会议室。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于永利先生。 7.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9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37,716,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346%。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97人,代表股份337,716,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346%。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396人,代表股份57,716,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60%。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396人,代表股份57,716,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60%。 5.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续签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关联股东中国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334,539,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92%;反对2,942,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13%;弃权2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54,539,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949%;反对2,942,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81%;弃权2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关联股东中国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334,716,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16%;反对2,753,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54%;弃权24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54,716,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018%;反对2,753,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09%;弃权24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3%。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曹一然、王思晔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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