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冈科技(001256):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5年12月10日 22:16:08 中财网
原标题:炜冈科技: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1256 证券简称:炜冈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3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0,376,325股,占公司总股本70.38%。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2月12日(星期五)。(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总股本为106,959,058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核准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48号), 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653,500股,自2022年12月5日起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42,612,558股,其中有限售 条件股份数量为106,959,05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5,653,500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 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股份总数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42,612,55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01,669,6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2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0,942,8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7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5名,分别为浙江承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周炳松、李玉荷、平阳炜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於金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5名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浙江承 炜股权股份流通 限制及自1、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1、已履行完毕(2020年11月4日至2023年 11月4日)。
投资有 限公司愿锁定承 诺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 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 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 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 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 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 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 整。2020年10月20日,浙江承炜股权投资有限 公司认购了公司新增股份45,758,500股。 2020年11月4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核准此次增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承炜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 2、已履行完毕(2022年12月5日至2025年 12月5日)。 3、已履行完毕(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6 月5日)。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为 13.64元/股,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调整为13.47元/股。 上市后六个月内未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情形;公司股票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为18.12元/股,未出 现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 价的情形,未触及前述股东所持首次公开 发行前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延长六个月的 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承炜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
 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 诺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 在且不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 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 合资、联营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 任何与公司的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 务;未来也将不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任何 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的业务;2、本 公司将通过法律程序使本公司现有的正 常经营的或将来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持 有51%股权以上的控股公司和其他实质 上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 事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3、本公司及本 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方 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 有竞争时,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公司,并 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司;4、本公司 保证,本公司所作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 可撤销。如因本公司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 所作的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承炜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
 规范关联 交易承诺1、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于关联交 易的有关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 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 均不要求公司违规为本企业或本企业的 关联方(本企业/本人的关联方具体范围 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企 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 的关联方范围为准,下同)提供任何形式 的担保,本企业将不利用在公司中的控股 股东地位/实际控制人、董事地位及本人 与公司中的其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直系 亲属关系,为本企业或本企业的关联方在 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2、 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将尽量避免和 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 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 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将遵循公平、公正、 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 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 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 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 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3、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 施予以纠正,造成公司或公司股东利益受 损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承炜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
 依法承担 赔偿或者 补偿责任 的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摘要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 定后,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承炜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 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 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 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 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 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 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 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违反 前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 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持股5% 以上股东 关于持股 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1、本公司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 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中 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 持公司股票。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 期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 格确定,并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除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减持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 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但本公司 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3、本公司 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让方式等。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在首次出卖的15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三个月内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如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承炜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三个月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 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本 公司将在炜冈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 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炜冈科技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公司持有的 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 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3)本公司因 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 所有。 
 公司及其 控 股股 东、董事、 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 员作出公 开承诺事 项的约束 措施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 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施: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投资者道歉;2、本公司将向公司及 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 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如 因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 开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公司及其投资者赔偿 相关损失;4、如本公司未能承担前述赔 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公司应从公司获 得的现金分红并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承炜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
 关于公司 上市后稳 定股价的 预案及相 关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 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每股净资产=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 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 司股份总数,本承诺函中涉及的收盘价 格、每股净资产值均需剔除分红、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情形的影响),本公司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相 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严格履行 《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与本公司相关的 各项义务。本公司将通过合法自有资金履 行增持义务,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 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若本公 司违反《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本公司将已履行完毕(2022年12月5日至2025年12 月5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承炜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其他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 者的权益;如本公司未履行《稳定公司股 价预案》及其相关承诺函所述义务的,公 司有权责令本公司在限期内采取相应的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否则,公司有权相应 冻结应向本公司支付的现金分红,冻结期 限直至本公司采取相应的稳定公司股价 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关于填补 被摊薄即 期回报措 施的相关 承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不侵占公司利益。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承炜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
周炳松股份流通 限制及自 愿锁定承 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 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20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 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 不再卖出发行人的股份;在离职六个月 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1、已履行完毕(2022年12月5日至2025年 月日)。 12 5 2、已履行完毕(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6 月5日)。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为 13.64元/股,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调整为 元股。 13.47 / 上市后六个月内未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情形;公司股票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为18.12元/股,未出 现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 价的情形,未触及前述股东所持首次公开 发行前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延长六个月的 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炳松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炳松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 诺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且 不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 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 联营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 与公司的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未 来也将不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任何与公 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的业务;2、本人将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炳松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通过法律程序使本人现有的正常经营的 或将来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持有51%股 权以上的控股公司和其他实质上受本人 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有 竞争的业务;3、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 机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时,则本人 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 予公司;4、本人保证,本人所作出的上 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如因本人未履行 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 
 规范关联 交易承诺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于关联交易 的有关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 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 要求公司违规为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本 人的关联方具体范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关联方范围为 准,下同)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本人将 不利用在公司中的控股股东地位/实际控 制人、董事地位及本人与公司中的其他实 际控制人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为本人或 本人的关联方在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 取不正当利益。2、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 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 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 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遵循公 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 订协议,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3、若违反前述承诺,本 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采取 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公司或公司股东 利益受损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炳松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依法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1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赔偿或者 补偿责任 的承诺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摘要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 后,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 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 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 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 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 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 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 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 违反前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相关 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 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 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炳松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 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 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 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持股5% 以上股东 关于持股 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1、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 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中国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 司股票。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后两 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 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除相关法律 法规特别规定外,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 发出相关公告。但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 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首次 出卖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且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1%,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股份,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4、如本人违反上 述减持意向,则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 施:(1)本人将在炜冈科技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炜冈科技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炳松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 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3)本人 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 司所有。 
 公司及其 控 股股 东、董事、 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 员作出公 开承诺事 项的约束 措施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 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投资者道歉;2、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 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本人将自 违反本人公开承诺事项之日起,停止从公 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4、如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 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投资者赔偿相 关损失;5、若本人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失效。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炳松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关于公司 上市后稳 定股价的 预案及相 关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 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每股净资产=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 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 司股份总数,本承诺函中涉及的收盘价 格、每股净资产值均需剔除分红、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情形的影响),本人将通过 在公司董事会(若本人系公司董事)和股 东大会(若本人亦持有公司股票)投赞同 票的方式促使公司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 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并严格履行《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 与本人相关的各项义务。本人将通过合法 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同时保证回购结 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若本人违反《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则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已履行完毕( 年 月日至 年 2022 12 5 2025 12 月5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炳松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投资者的权益。如本人未履行《稳定公司 股价预案》及其相关承诺函所述义务的, 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采取相应的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否则,公司有权停止 向本人发放相应的税后薪酬并冻结应向 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人采取相应 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关于填补 被摊薄即 期回报措 施的相关 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 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 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 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 未来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不侵占公司利益。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炳松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李玉荷股份流通 限制及自 愿锁定承 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 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2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 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并且在卖 25% 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 不再卖出发行人的股份;在离职六个月 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已履行完毕( 年 月日至 年 1 2022 12 5 2025 12月5日)。 2、已履行完毕(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6 月5日)。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为 元股,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13.64 / 2022 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调整为13.47元/股。 上市后六个月内未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情形;公司股票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为18.12元/股,未出 现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股票的发行 A 价的情形,未触及前述股东所持首次公开 发行前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延长六个月的 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玉荷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3、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玉荷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避免同业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且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竞争的承 诺不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 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 联营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 与公司的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未 来也将不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任何与公 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的业务;2、本人将 通过法律程序使本人现有的正常经营的 或将来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持有51%股 权以上的控股公司和其他实质上受本人 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有 竞争的业务;3、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 机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时,则本人 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 予公司;4、本人保证,本人所作出的上 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如因本人未履行 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玉荷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规范关联 交易承诺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于关联交易 的有关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 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 要求公司违规为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本 人的关联方具体范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关联方范围为 准,下同)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本人将 不利用在公司中的控股股东地位/实际控 制人、董事地位及本人与公司中的其他实 际控制人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为本人或 本人的关联方在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 取不正当利益。2、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 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 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 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遵循公 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 订协议,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3、若违反前述承诺,本 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玉荷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采取 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公司或公司股东 利益受损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依法承担 赔偿或者 补偿责任 的承诺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摘要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 后,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 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 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 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 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 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 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 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违反前述 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前 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 前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赔偿损失。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玉荷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相关 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 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 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 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 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 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持股5% 以上股东 关于持股 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1、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 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中国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 司股票。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后两 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 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除相关法律 法规特别规定外,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 发出相关公告。但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 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首次 出卖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且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1%,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玉荷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减持股份,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4、如本人违反上 述减持意向,则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 施:(1)本人将在炜冈科技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炜冈科技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 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3) 本人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 归公司所有。 
 公司及其 控 股股 东、董事、 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 员作出公 开承诺事 项的约束 措施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 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投资者道歉;2、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 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本人将自 违反本人公开承诺事项之日起,停止从公 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4、如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 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投资者赔偿相 关损失;5、若本人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失效。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玉荷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关于公司 上市后稳 定股价的 预案及相 关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个交易日均低 20 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每股净资产=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 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 司股份总数,本承诺函中涉及的收盘价 格、每股净资产值均需剔除分红、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情形的影响),本人将通过 在公司董事会(若本人系公司董事)和股 东大会(若本人亦持有公司股票)投赞同 票的方式促使公司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 <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 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并严格履行《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 与本人相关的各项义务。本人将通过合法 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同时保证回购结已履行完毕(2022年12月5日至2025年12 月5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玉荷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若本人违反《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则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 投资者的权益。如本人未履行《稳定公司 股价预案》及其相关承诺函所述义务的, 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采取相应的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否则,公司有权停止 向本人发放相应的税后薪酬并冻结应向 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人采取相应 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关于填补 被摊薄即 期回报措 施的相关 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 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 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 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 未来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不侵占公司利益。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玉荷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平阳炜 仕股权 投资合 伙企业 (有限 合伙)股份流通 限制及自 愿锁定承 诺、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1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 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 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 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已履行完毕( 年 月 日至 1 2020 12 31 2023 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23日,平阳炜仕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认购了公司新增股份 4,311,178股。2020年12月31日,温州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核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核准本次增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平阳炜仕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已履行完毕( 年 月日至 年 2 2022 12 5 2025 12月5日)。 3、已履行完毕(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6 月5日)。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为 元股,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13.64 / 2022
  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 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 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 整。 4、2020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并通过了《股权激励细则》,同意设立员 工持股平台并以6.16元/股的价格增发 4,311,178股股份并授予公司员工,获授股 份的激励对象自授予日(2020年12月23 日)起36个月内,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 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处置,授予日起36 个月后,可按该细则约定的比例分期解除 限售,分别为40%股份对应的36个月、30% 股份对应的48个月、30%股份对应的60个 月。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调整为13.47元/股。 上市后六个月内未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情形;公司股票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为18.12元/股,未出 现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 价的情形,未触及前述股东所持首次公开 发行前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延长六个月的 承诺。 4、正常履行中(2020年12月23日至2025 年12月23日履行完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平阳炜仕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将于2025年12月12日解锁已满足解锁条件 的70%股份(3,017,825股),剩余30%股 份(1,293,353股)未解锁。
於金华股份流通 限制及自 愿锁定承 诺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及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 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已履行完毕(2022年12月5日至2025年12 月5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於金华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 的股东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其他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截至目前,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 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2月12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0,376,325股,占公司总股本70.38%。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5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 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 量(股)
1浙江承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45,758,50045,758,500
2周炳松37,280,00037,280,000
3李玉荷10,320,00010,320,000
4平阳炜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311,1783,017,825
5於金华4,000,0004,000,000
合计101,669,678100,376,325 
注: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2、周炳松先生、李玉荷女士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本次解禁后仍需遵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以及作出的 股份减持相关承诺。3、周炳松先生为公司现任董事长,李玉荷女士为公司现任董事,本次解禁后仍 需遵守董监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4、於金华先生持有平阳炜仕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39%合伙份额。本次解禁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仍需遵守对其间 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5、2020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了《股 权激励细则》,同意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平阳炜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以6.16元/股的价 格增发4,311,178股股份并授予公司员工,获授股份的激励对象自授予日(2020年12月23日)起36个月 内,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处置,授予日起36个月后,可按该细则约定的比例分期解 除限售,分别为40%股份对应的36个月、30%股份对应的48个月、30%股份对应的60个月。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平阳炜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解除70%限售股份数量3,017,825股, 剩余30%限售股份数量1,293,353股尚未解锁。 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 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 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01,669,67871.29%-100,376,3251,293,3530.91%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101,669,67871.29%-100,376,3251,293,3530.91%
 40,942,88028.71%100,376,325-141,319,20599.09%
 142,612,558100.00%--142,612,558100.00%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 中做出的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1、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申请书;
2、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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