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0,376,325股,占公司总股本70.38%。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2月12日(星期五)。(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总股本为106,959,058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核准浙江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48号),
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653,500股,自2022年12月5日起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42,612,558股,其中有限售
条件股份数量为106,959,05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5,653,500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
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股份总数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42,612,55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01,669,6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2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0,942,8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7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5名,分别为浙江承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周炳松、李玉荷、平阳炜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於金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5名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浙江承
炜股权 | 股份流通
限制及自 | 1、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 1、已履行完毕(2020年11月4日至2023年
11月4日)。 |
| 投资有
限公司 | 愿锁定承
诺 | 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
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
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
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
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
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
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
整。 | 2020年10月20日,浙江承炜股权投资有限
公司认购了公司新增股份45,758,500股。
2020年11月4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核准此次增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承炜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
2、已履行完毕(2022年12月5日至2025年
12月5日)。
3、已履行完毕(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6
月5日)。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为
13.64元/股,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调整为13.47元/股。
上市后六个月内未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情形;公司股票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为18.12元/股,未出
现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
价的情形,未触及前述股东所持首次公开
发行前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延长六个月的
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承炜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 |
| | 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
诺 |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
在且不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
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
合资、联营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
任何与公司的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
务;未来也将不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任何
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的业务;2、本
公司将通过法律程序使本公司现有的正
常经营的或将来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持
有51%股权以上的控股公司和其他实质
上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
事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3、本公司及本
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方
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
有竞争时,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公司,并
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司;4、本公司
保证,本公司所作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
可撤销。如因本公司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
所作的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 | 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承炜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 |
| | 规范关联
交易承诺 | 1、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于关联交
易的有关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
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
均不要求公司违规为本企业或本企业的
关联方(本企业/本人的关联方具体范围
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企
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
的关联方范围为准,下同)提供任何形式
的担保,本企业将不利用在公司中的控股
股东地位/实际控制人、董事地位及本人
与公司中的其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直系
亲属关系,为本企业或本企业的关联方在
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2、
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将尽量避免和
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
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
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将遵循公平、公正、
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
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
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
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
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3、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
施予以纠正,造成公司或公司股东利益受
损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承炜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 |
| | 依法承担
赔偿或者
补偿责任
的承诺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摘要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
定后,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 | 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承炜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 |
| | |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
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
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
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
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
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
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
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违反
前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
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 |
| | 持股5%
以上股东
关于持股
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 | 1、本公司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
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中
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
持公司股票。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
期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
格确定,并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除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减持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
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但本公司
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3、本公司
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让方式等。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在首次出卖的15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三个月内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如 | 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承炜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 |
| | |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三个月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
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本
公司将在炜冈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
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炜冈科技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公司持有的
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
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3)本公司因
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
所有。 | |
| | 公司及其
控 股股
东、董事、
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
员作出公
开承诺事
项的约束
措施 |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
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施: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投资者道歉;2、本公司将向公司及
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
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如
因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
开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公司及其投资者赔偿
相关损失;4、如本公司未能承担前述赔
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公司应从公司获
得的现金分红并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 | 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承炜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 |
| | 关于公司
上市后稳
定股价的
预案及相
关承诺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
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每股净资产=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
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
司股份总数,本承诺函中涉及的收盘价
格、每股净资产值均需剔除分红、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情形的影响),本公司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相
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严格履行
《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与本公司相关的
各项义务。本公司将通过合法自有资金履
行增持义务,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
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若本公
司违反《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本公司将 | 已履行完毕(2022年12月5日至2025年12
月5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承炜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 |
| | |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其他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
者的权益;如本公司未履行《稳定公司股
价预案》及其相关承诺函所述义务的,公
司有权责令本公司在限期内采取相应的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否则,公司有权相应
冻结应向本公司支付的现金分红,冻结期
限直至本公司采取相应的稳定公司股价
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
| | 关于填补
被摊薄即
期回报措
施的相关
承诺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 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承炜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 |
| 周炳松 | 股份流通
限制及自
愿锁定承
诺 |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
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20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
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
不再卖出发行人的股份;在离职六个月
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 1、已履行完毕(2022年12月5日至2025年
月日)。
12 5
2、已履行完毕(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6
月5日)。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为
13.64元/股,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调整为 元股。
13.47 /
上市后六个月内未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情形;公司股票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为18.12元/股,未出
现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
价的情形,未触及前述股东所持首次公开
发行前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延长六个月的
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炳松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炳松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
| | 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
诺 |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且
不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
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
联营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
与公司的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未
来也将不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任何与公
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的业务;2、本人将 | 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炳松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
| | | 通过法律程序使本人现有的正常经营的
或将来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持有51%股
权以上的控股公司和其他实质上受本人
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有
竞争的业务;3、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
机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时,则本人
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
予公司;4、本人保证,本人所作出的上
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如因本人未履行
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 | |
| | 规范关联
交易承诺 |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于关联交易
的有关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
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
要求公司违规为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本
人的关联方具体范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关联方范围为
准,下同)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本人将
不利用在公司中的控股股东地位/实际控
制人、董事地位及本人与公司中的其他实
际控制人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为本人或
本人的关联方在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
取不正当利益。2、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
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
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
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遵循公
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
订协议,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3、若违反前述承诺,本
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采取
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公司或公司股东
利益受损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 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炳松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
| | 依法承担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1 | 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
| | 赔偿或者
补偿责任
的承诺 | 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摘要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
后,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
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
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
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
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
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
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
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
违反前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相关
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
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
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炳松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
| | | 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
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
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
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 |
| | 持股5%
以上股东
关于持股
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 | 1、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
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中国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
司股票。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后两
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
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除相关法律
法规特别规定外,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
发出相关公告。但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
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首次
出卖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且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1%,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股份,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4、如本人违反上
述减持意向,则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
施:(1)本人将在炜冈科技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炜冈科技 | 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炳松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
| | |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
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3)本人
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
司所有。 | |
| | 公司及其
控 股股
东、董事、
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
员作出公
开承诺事
项的约束
措施 |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
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投资者道歉;2、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
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本人将自
违反本人公开承诺事项之日起,停止从公
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4、如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
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投资者赔偿相
关损失;5、若本人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失效。 | 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炳松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
| | 关于公司
上市后稳
定股价的
预案及相
关承诺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
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每股净资产=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
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
司股份总数,本承诺函中涉及的收盘价
格、每股净资产值均需剔除分红、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情形的影响),本人将通过
在公司董事会(若本人系公司董事)和股
东大会(若本人亦持有公司股票)投赞同
票的方式促使公司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
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并严格履行《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
与本人相关的各项义务。本人将通过合法
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同时保证回购结
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若本人违反《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则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 | 已履行完毕( 年 月日至 年
2022 12 5 2025 12
月5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炳松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
| | | 投资者的权益。如本人未履行《稳定公司
股价预案》及其相关承诺函所述义务的,
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采取相应的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否则,公司有权停止
向本人发放相应的税后薪酬并冻结应向
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人采取相应
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
| | 关于填补
被摊薄即
期回报措
施的相关
承诺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
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
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
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
未来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 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炳松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
| 李玉荷 | 股份流通
限制及自
愿锁定承
诺 |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
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2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
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并且在卖
25%
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
不再卖出发行人的股份;在离职六个月
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 、已履行完毕( 年 月日至 年
1 2022 12 5 2025
12月5日)。
2、已履行完毕(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6
月5日)。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为
元股,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13.64 / 2022
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调整为13.47元/股。
上市后六个月内未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情形;公司股票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为18.12元/股,未出
现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股票的发行
A
价的情形,未触及前述股东所持首次公开
发行前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延长六个月的
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玉荷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3、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玉荷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
| | 避免同业 |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且 | 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
| | 竞争的承
诺 | 不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
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
联营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
与公司的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未
来也将不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任何与公
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的业务;2、本人将
通过法律程序使本人现有的正常经营的
或将来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持有51%股
权以上的控股公司和其他实质上受本人
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有
竞争的业务;3、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
机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时,则本人
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
予公司;4、本人保证,本人所作出的上
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如因本人未履行
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玉荷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
| | 规范关联
交易承诺 |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于关联交易
的有关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
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
要求公司违规为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本
人的关联方具体范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关联方范围为
准,下同)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本人将
不利用在公司中的控股股东地位/实际控
制人、董事地位及本人与公司中的其他实
际控制人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为本人或
本人的关联方在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
取不正当利益。2、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
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
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
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遵循公
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
订协议,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3、若违反前述承诺,本
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 | 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玉荷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
| | | 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采取
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公司或公司股东
利益受损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 |
| | 依法承担
赔偿或者
补偿责任
的承诺 |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摘要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
后,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
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
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
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
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
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
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
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违反前述
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前
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
前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赔偿损失。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 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玉荷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
| | |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相关
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
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
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
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
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
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 |
| | 持股5%
以上股东
关于持股
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 | 1、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
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中国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
司股票。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后两
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
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除相关法律
法规特别规定外,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
发出相关公告。但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
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首次
出卖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且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1%,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 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玉荷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
| | | 减持股份,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4、如本人违反上
述减持意向,则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
施:(1)本人将在炜冈科技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炜冈科技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
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3)
本人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
归公司所有。 | |
| | 公司及其
控 股股
东、董事、
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
员作出公
开承诺事
项的约束
措施 |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
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投资者道歉;2、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
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本人将自
违反本人公开承诺事项之日起,停止从公
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4、如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
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投资者赔偿相
关损失;5、若本人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失效。 | 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玉荷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
| | 关于公司
上市后稳
定股价的
预案及相
关承诺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个交易日均低
20
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每股净资产=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
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
司股份总数,本承诺函中涉及的收盘价
格、每股净资产值均需剔除分红、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情形的影响),本人将通过
在公司董事会(若本人系公司董事)和股
东大会(若本人亦持有公司股票)投赞同
票的方式促使公司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
<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
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并严格履行《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
与本人相关的各项义务。本人将通过合法
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同时保证回购结 | 已履行完毕(2022年12月5日至2025年12
月5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玉荷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
| | | 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若本人违反《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则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
投资者的权益。如本人未履行《稳定公司
股价预案》及其相关承诺函所述义务的,
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采取相应的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否则,公司有权停止
向本人发放相应的税后薪酬并冻结应向
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人采取相应
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
| | 关于填补
被摊薄即
期回报措
施的相关
承诺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
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
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
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
未来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 正常履行中(长期有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玉荷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
| 平阳炜
仕股权
投资合
伙企业
(有限
合伙) | 股份流通
限制及自
愿锁定承
诺 | 、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1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
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
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
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 | 、已履行完毕( 年 月 日至
1 2020 12 31 2023
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23日,平阳炜仕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认购了公司新增股份
4,311,178股。2020年12月31日,温州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核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核准本次增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平阳炜仕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已履行完毕( 年 月日至 年
2 2022 12 5 2025
12月5日)。
3、已履行完毕(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6
月5日)。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为
元股,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13.64 / 2022 |
| | | 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
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
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
整。
4、2020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并通过了《股权激励细则》,同意设立员
工持股平台并以6.16元/股的价格增发
4,311,178股股份并授予公司员工,获授股
份的激励对象自授予日(2020年12月23
日)起36个月内,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
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处置,授予日起36
个月后,可按该细则约定的比例分期解除
限售,分别为40%股份对应的36个月、30%
股份对应的48个月、30%股份对应的60个
月。 | 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调整为13.47元/股。
上市后六个月内未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情形;公司股票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为18.12元/股,未出
现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
价的情形,未触及前述股东所持首次公开
发行前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延长六个月的
承诺。
4、正常履行中(2020年12月23日至2025
年12月23日履行完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平阳炜仕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将于2025年12月12日解锁已满足解锁条件
的70%股份(3,017,825股),剩余30%股
份(1,293,353股)未解锁。 |
| 於金华 | 股份流通
限制及自
愿锁定承
诺 | 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及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
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已履行完毕(2022年12月5日至2025年12
月5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於金华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
的股东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其他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截至目前,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
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2月12日(星期五)。
注: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2、周炳松先生、李玉荷女士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本次解禁后仍需遵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以及作出的
股份减持相关承诺。3、周炳松先生为公司现任董事长,李玉荷女士为公司现任董事,本次解禁后仍
需遵守董监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4、於金华先生持有平阳炜仕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39%合伙份额。本次解禁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仍需遵守对其间
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5、2020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了《股
权激励细则》,同意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平阳炜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以6.16元/股的价
格增发4,311,178股股份并授予公司员工,获授股份的激励对象自授予日(2020年12月23日)起36个月
内,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处置,授予日起36个月后,可按该细则约定的比例分期解
除限售,分别为40%股份对应的36个月、30%股份对应的48个月、30%股份对应的60个月。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平阳炜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解除70%限售股份数量3,017,825股,
剩余30%限售股份数量1,293,353股尚未解锁。
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
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
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
中做出的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1、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