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300174):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5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和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之日前6 个月至《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1月14日至2025年11月27日。本次交易的核查对象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单位和自然人; 7 、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相关主体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书面承诺及说明等文件,自查期间内,核查对象存在于二级市场直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相关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单位:股
惠华、赵晓彬、李秀芬均已分别出具承诺:“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通过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相关法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在自查期间内存在回购上市公司股票情形。公司已出具《关 于买卖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说明回购公司股票情形,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 格不超过17.00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 变动的公告》,前述回购方案系在本次交易动议之前确定,公司于二级市场回购上市公司股票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回购股份方案实施,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和资管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况 单位:股
“国金证券自营和资管业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较为健 全的信息隔离墙管理机制,充分保障职业操守和独立性。国金证券各业务之间在组织架构、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行等方面形成了严格隔离机制及敏感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自查期间,国金证券相关股票交易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国金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二)相关主体因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股份解锁而取得上市公司 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相关主体出具的2025 5 20 自查报告及上市公司公告等文件, 年 月 日,上市公司办理完 成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符合解锁条件的股份非交易过户事宜。自查期间内,核查对象存在因前述事项而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解锁条件的股份非交易过户导致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三)相关主体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因实施转托管的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自查期间内,核查对象王延安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了转托管,具体如下: 单位:股
(四)其他核查对象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书面承诺及说明等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承诺等文件,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书面承诺及说明等文件,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等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