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飞数据(300738):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5年12月10日 00:00:52 中财网
原标题:奥飞数据: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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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0)38799346、38799348 传真:(+86)(20)38799348-200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释 义
奥飞数据、公司 指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指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 指《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案)》 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2025修正)》。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范运作》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律师 指本所经办律师钟成龙、陈伟。

元 指人民币的货币单位,本法律意见除特别指明外,均
同。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及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接受奥飞数据的委托,作为奥飞数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钟成龙、陈伟律师为奥飞数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奥飞数据相关会议文件、《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及实施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引用有关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法律意见仅供奥飞数据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奥飞数据系由广州实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434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1,63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于2018年1月19日开始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代码为“300738”。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奥飞数据持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7653410D),基本情况如下:
1、名称: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4年9月28日;
3、住所:广州市南沙区庆沙路100号2101房;
4、法定代表人:冯康;
5、注册资本:98,512.0168万元;
6、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经营范围: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本所律师根据《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了信息披露,并要求任何人不得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7.2条、第7.7.3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7.2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相关要求。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7.2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式员工,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公司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融资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涉及公司向参与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不涉及第三方为参与对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融资融券的方式实现融资,参与对象自筹资金与融资资金的比例不超过1:0.7。

基于上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1点关于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等相关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竞价交易、融资融券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股票,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2点关于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算,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算,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1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期限的相关规定。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共计不超过10,000.00万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前述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2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相关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采用自行管理模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对下列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2、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购买价格;
4、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5、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6、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7、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权益分配及处置办法;
8、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9、员工持股计划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10、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11、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7.7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及其在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如下程序:1、2025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

2、2025年11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5年11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认为:(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推出前已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4、2025年11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5、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审议。股东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如有)应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经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会回避表决安排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将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可实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的回避表决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具体参与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已存续的其他员工持股计划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二)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人员均应回避表决。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三)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最高权力机构,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表决权及权益处置等具体工作。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其在持有人会议的提案权、表决权。

(四)公司存续期内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各自独立运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存续的其他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已存续的其他员工持股计划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公司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告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

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根据《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指导意见》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经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的回避表决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已存续的其他员工持股计划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七)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指导意见》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经本所盖章以及本所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两份。

(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钟成龙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陈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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