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30024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5年12月11日 00:12:13 中财网
原标题:新开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于2025年12月11日9:30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18号715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9:15至2025年12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已于2025年11月25日以公告形式发布《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杨维国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6,189,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86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3,788,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84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7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2,400,3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18%;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5,717,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70%;反对4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9%;弃权37,4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6,738,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4%;反对4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2%;弃权37,4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同意185,693,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7%;反对456,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9%;弃权39,8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6,713,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00%;反对456,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1%;弃权39,8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杜莉莉、张天慧
(三)结论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