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利得(30088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883 证券简称:龙利得 公告编号:2025-035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1日(星期四)14:00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楚华北路2199号,奉其奉印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龙平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81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为66,529,3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228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79人,代表股份为4,095,4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3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为63,351,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309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77名,代表股份为3,177,8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185%。 4.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66,384,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7%;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3%;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50,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93%;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20%;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2.01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 同意66,394,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7%;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2%;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60,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35%;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44%;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该议案获得通过。 2.02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 同意66,394,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2%;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60,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35%;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44%;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该议案获得通过。 2.03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 同意66,394,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7%;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2%;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60,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35%;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44%;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4 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情况: 同意66,394,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7%;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2%;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60,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35%;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44%;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5 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情况: 同意66,333,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8%;反对18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5%;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99,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216%;反对18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82%;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0%。 2.06 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 同意66,328,3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9%;反对17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4%;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94,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922%;反对17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38%;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7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 同意66,347,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9%;反对16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3%;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13,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634%;反对16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40%;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8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 同意66,337,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9%;反对16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03,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192%;反对16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48%;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8%。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威、俞紫伊 3.结论性意见: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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