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30031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1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9:15-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3099号中国储能大厦33层A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砚君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3,140,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6283%。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7,479,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4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661,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19%。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117,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83%。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56,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416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2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661,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19%。 (3)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58,4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42%;反对2,75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15%;弃权23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3%。本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35,374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917%;反对2,751,0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725%;弃权231,2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58%。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10,026,0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471%;反对2,75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49%;弃权35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002,974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396%;反对2,754,9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153%;弃权359,7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51%。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75,4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92%;反对2,75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15%;弃权21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52,374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782%;反对2,751,0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725%;弃权214,2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93%。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10,024,3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456%;反对2,90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50%;弃权21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001,274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210%;反对2,902,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297%;弃权214,2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93%。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09,938,2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95%;反对2,77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20%;弃权42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15,174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766%;反对2,774,2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270%;弃权428,2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64%。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10,053,6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715%;反对2,78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25%;弃权30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030,574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423%;反对2,786,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575%;弃权300,9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02%。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09,939,3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05%;反对2,77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10%;弃权42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16,274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887%;反对2,773,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149%;弃权428,2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64%。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10,242,8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88%;反对2,59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58%;弃权30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19,774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174%;反对2,597,5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889%;弃权300,3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36%。 2.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32,4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12%;反对2,60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09%;弃权405,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09,371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065%;反对2,603,2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515%;弃权405,003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20%。 2.09、审议通过《关于废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20,5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07%;反对2,70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14%;弃权314,4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097,471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760%;反对2,705,7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757%;弃权314,403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83%。 2.10、审议通过《关于废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10,233,7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07%;反对2,63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15%;弃权26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10,674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176%;反对2,637,9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320%;弃权269,0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03%。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53,7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00%;反对2,59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45%;弃权39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30,674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402%;反对2,596,0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725%;弃权390,9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7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永生和欧阳婧娴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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