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北方稀土(600111):北方稀土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0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投资者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中国北方稀 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方稀土)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 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包含全级次的分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发行债券、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向金融机构申请签发商业汇票和信用证所需缴纳的保证金担保, 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因仓储、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业务发生的留置担保,因采购业务发生的定金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的担保。 第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二)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三)量力而行、风险可控原则。 第六条公司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任何单位及个 人不得办理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包括为其他企业借款、发行债券、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第七条公司对担保业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年度担保计划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控股子公司对 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年度担保计划的有效期为自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 下一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新的担保额度止。 第八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比照担保的规定执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不适 用本办法。 第二章担保对象、条件、规模 第九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严禁对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 任何形式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提供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只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 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公司内部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公司之间原则上不得互相提供担 保。 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担 保,已提供担保的不得新增担保: (一)担保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以及担保 人担保制度规定的; (二)为购买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项目担保的; (三)被担保人已进入破产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 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被担保人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 赔偿责任的; (六)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发生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 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七)公司所属金融子企业; (八)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被担保人可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 (九)其他不适合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十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报上级单位备案: (一)拟提供融资担保金额与现有负债金额之和所形成的资产负 债率,超出该企业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全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 (二)确因客观情况需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的; (三)融资担保的项目(含股权投资)不在自治区国资委为该企业 核定的主业范围内; (四)确因客观情况需要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 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以及公司内部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公司之间进行相互担保的; (五)其他需要报上级单位备案的情形。 第十一条各融资担保主体根据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等经济指标 匹配融资担保额度,原则上各融资主体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应小于融资规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计担保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0%。 公司、任一控股子公司担保总规模不超过本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 超出担保企业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全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 10%的企业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资产负债率数值参考国务 院国资委发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 第三章担保审批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职责 (一)审议批准年度担保计划; (二)审议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职责 (一)审议批准及修订本办法; (二)制定年度担保计划; (三)制定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担保事项方案; (四)审议批准年度担保计划外追加的担保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办法第十二条以外的担保事项(不包括年度担保 额度内实际发生的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经理层职责 (一)批准在年度担保额度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二)批准年度担保额度内控股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 第十五条公司党委会职责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经公司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根据决策 权限,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同时抄报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控股子公司职责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不设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单位为总 经理办公会)负责批准经公司批准同意的担保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 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担保,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 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四章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第十九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是指年度内公司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 控股子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指年度内控股子公司为 控股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 在任一时点,实际提供的担保不得超过公司批准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对子公司的年度担保额度。 A类:根据全资子公司的资金需求计划制定年度担保额度。 B类:不存在本办法第九条第五款情形,对公司产业链上重要的 控股子公司,根据审慎原则,制定年度担保额度。 C类:不存在第九条第五款情形的控股子公司,年度担保额度不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0%。 D类:控股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担保额度不超过已 实际提供的担保: 1.存在第九条第五款情形的; 2.实际担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0%的; 3.向公司借款,未按照《北方稀土出借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提 供担保的。 第二十一条公司分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控股子公司分别制定年度担保额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年度担保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 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可以调剂两类控股子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的担保 额度。 第五章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由被担保人或第 三方提供反担保。 (一)保证反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人以保证的 方式提供的反担保。保证反担保由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二)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且没有争 议的资产,依法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资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资产不能再抵押,抵押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到相应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质押反担保。质押物必须是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 议、且未设定质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资产。除能直接取得公允价值的资产外,质押物应进行评估并到相应登记政府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接受以存货抵押和应收款项质押的反担 保。 反担保协议签署后,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确保担保人在清偿顺序上处于第一顺位。反担保期限内,未经担保人主管业务部门同意,被担保人不得对反担保物进行处置、租赁等,确因业务需要需对反担保物处置、租赁等的,经担保人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可置换反担保物。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原则上需要被担 保人提供反担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担保审批权限履行决策程序后在批准的限额内免除反担保。 (一)全资子公司免除反担保; (二)建设期子公司竣工前免除反担保,竣工手续齐备后提供反 担保; (三)确因客观情况无法提供反担保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设立融资担保台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融资担保 进行分类管理,以台账方式详细记录担保合同基本情况、担保对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及担保责任履行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跟踪和监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 应当加强融资担保日常管理,对被担保人进行跟踪和监控,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报备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使用、贷款归还、运行及风险、反担保落实等情况,有效控制融资担保风险。 第二十七条担保债务到期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督促被 担保方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困难、债务沉重或者违反担保合同等情况,应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担保责任。 被担保方如不能及时还款,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在担保范围内 履行代为清偿义务的,应同步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等成立权益追偿小组,采取措施向被担保方、反担保方进行追偿。 第六章担保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公司计划财务部是公司担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履行 以下职责: (一)修订、完善担保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担保管理流程; (二)编制公司年度担保计划; (三)核准控股子公司年度担保计划及日常担保业务; (四)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担保业务进行评 估; (五)实施公司担保及反担保业务; (六)负责担保、反担保业务的统计、备案管理; (七)监督控股子公司担保、反担保业务的执行情况; (八)对可能发生的担保风险,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二十九条证券部(法律事务部)职责 (一)对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提供反担保的权利出质合同或资 产抵押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二)出具涉及担保事项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文件并抄报审计委 员会; (三)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协助处理担保业务产生的法律纠纷; (五)配合进行担保业务的评估。 第三十条审计部职责 结合各项审计工作,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 (一)审查决策程序履行情况; (二)年度融资担保计划执行情况; (三)其他可能造成融资担保风险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集团管理部、规划发展部、设备工程部等主管 业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配合完成融资担保及反担保业务评估。 第三十二条控股子公司职责 (一)按规定时间向公司上报需公司提供的年度担保额度需求计 划及相关材料; (二)按规定时间向公司上报本公司对外担保的年度担保计划; (三)及时履行担保业务决策程序; (四)在年度担保额度内,根据需要向公司提交担保申请; (五)办理担保及反担保的相关手续; (六)签订担保及反担保合同。 第七章担保工作流程 第三十三条年度担保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一)控股子公司应按要求时限向公司计划财务部报送下年度担 保计划(见附件1)。年度担保计划需说明以下事项: 1.需公司提供的年度担保额度 ①截至最近一期会计期期末,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有效担保 余额,就该担保向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情况; ②截至最近一期会计期期末的财务状况,如净资产、资产负债率 等; ③对照第九条第五款逐项说明情况; ④下年度需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 ⑤下年度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反担保方案; ⑥承诺由公司担保的对外融资到期,自行筹措资金偿还本息。 2.控股子公司为直接控制的企业提供的担保计划。 3. 最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金用途,按 时偿付能力说明,需包含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未决诉讼清单及情况说明。 (二)计划财务部结合公司实际和子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生产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反担保方案,编制公司年度担保计划。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审批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在年度担保额度内,如需公司为其担保,应提前 30个工作日向公司计划财务部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担保申请 说明该项融资的金融机构、融资总额、融资类别(贷款或银行承 兑汇票等)、融资期限、担保总额、公司持股比例以及需公司担保的 金额,反担保方案。 2.《承诺函》(见附件3),承诺公司担保的融资到期,自筹资金 偿还本息。 (二)计划财务部就担保事项组织各部门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 报告并提出意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对同一被担保方,担保可以逐笔审批,也可以审批担保总额、分 次使用。 (三)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控股子公司填制《北方稀土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合同审批表》(见附件2),报经公司计划财务部、财 务总监、总经理审批。 (四)控股子公司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前10个工作日内,将拟签订 的《担保合同》报公司计划财务部。 (五)公司计划财务部将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报公司证券部(法 律事务部)履行法审手续。 (六)公司计划财务部根据审批齐全的《北方稀土对子公司担保审 批表》和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法审意见,组织签署担保合同。 (七)控股子公司在主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担保合 同原件及主合同复印件,报送至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 (八)在担保合同签订后30日内,控股子公司协调相关方办理反 担保的相关手续,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三十五条经公司审批或备案的融资担保业务,应当严格执行。 担保责任解除后,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计划财务部报备,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的,还需根据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抄报。 第三十六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抵押或质押提供融资担保,依 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物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事项; (二)控股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 (三)达到披露标准的,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日内未履行还 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应披露违规事实及 采取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合理、有效的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月披露担保额度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担保情况。 公司应及时披露担保额度外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事项。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对 被担保人为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披露。 第三十九条被担保方、控股子公司发生应履行信息披露的担保 事项时,应及时告知公司计划财务部,公司计划财务部协调证券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担保业务 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担保业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担保台账; (二)担保计划及审批文件; (三)担保申请及审批文件; (四)担保合同及主合同复印件; (五)反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检查监督中发现的可能造成融资担保风险的 情形,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未按照本办法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将按公司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执行。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北方稀 土担保管理办法》(董发[2023]3号)同时废止执行。 附件1 ***公司****年度担保计划 一、****年,我公司需北方稀土提供的担保额度相关情况说明 如下: (一)截至****年**月末,北方稀土向我公司提供的有效担保余额 **万元,反担保情况如下: (二)截至****年**月末的财务状况,如净资产万元、资产负债 率等; (三)是否存在不符合担保的条件: 1.担保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以及担保人 担保制度规定的; 是()否() 2.为购买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项目担保的; 是()否() 3.已进入破产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是()否() 4.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 流为负等经营风险较大的; 是()否() 5.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是()否() 6.发生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 担保费用的; 是()否() 7.集团内金融子企业; 是()否() 8.其他不适合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年,需北方稀土提供的担保额度**万元; (五)****年,对北方稀土提供担保的反担保方案: (六)我公司承诺由北方稀土担保的对外融资到期,自行筹措资 金按期偿还本息。 二、****年,我公司为直接控制的公司提供的担保计划。 单位:(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北方稀土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合同审批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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