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矿检测(920160):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12月11日 00:56:17 中财网
原标题:北矿检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证券代码:920160 证券简称:北矿检测 公告编号:2025-142
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12月 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修订无需股东会决议的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及规范性;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管理办法,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内部审计管理办法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履行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内审部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的特点,配置相应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内审部负责人为专职,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技能。

第十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 1名,负责内审部的全面工作。内审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应当经过公司审核。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其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公正、客观、保密的职业道德,在内部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审部应当在每个季度末提交本季度工作报告及下季度工作计划;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的重要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资料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资料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分为永久、长期(不少于 10年)和短期(10年以下)三种类型,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应及时向股东会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已/拟采取的对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公司购买和出售重大资产事项后及时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变化; (五)独立董事与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回避;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保管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保管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保管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等行为,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或鉴证报告。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计或鉴证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或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内审部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内审部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 内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相应处分等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及如实反映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不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2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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