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脉科技(60304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2025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11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15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2日14点30分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丰泽路66号华脉国际广场十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9时15分至9时25分、9时30分至11时30分、13时至15时;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时15分至15时。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701,521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476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914,8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987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0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6,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89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0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899%。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及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7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4.1180%;反对:52,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5411%;弃权:74,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409%。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60,3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222%;反对:52,1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17%;弃权:74,4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1%。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胥爱民,在审议该议案时胥爱民已回避表决。 2、 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7,471,32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894%;反对:165,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387%;弃权:64,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719%。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6,6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422%;反对:165,4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218%;弃权:64,8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60%。 3、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7,596,22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207%;反对:38,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018%;弃权:66,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775%。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81,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166%;反对:38,4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05%;弃权:66,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29%。 4、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同意:37,569,52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498%;反对:56,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498%;弃权:75,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004%。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54,8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231%;反对:56,5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09%;弃权:75,5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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