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兴股份(00209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12月12日 00:06:37 中财网
原标题:浔兴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98 证券简称:浔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6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1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晋江市深沪乌漏沟东工业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丁朝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8人,代表股份211,264,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1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06,462,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7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4人,代表股份4,801,6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5人,代表股份4,801,7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4人,代表股份4,801,6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2%。

3、其他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游锦泉律师、陈龙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在越南设立公司暨建设生产项目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浔兴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按99%、1%的出资比例共同出资在越南胡志明市设立公司,实施拉链生产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约为人民币38,314.64万元(含铺底流动资金),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具体办理与本项目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相关协议、申报相关审批程序、组织实施、建设及其他后续相关的具体事宜等。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875,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24%;反对4,357,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27%;弃权3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27%;反对4,357,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534%;弃权3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9%。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治理结构并重新制定<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原监事会成员自动免职,《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调整董事会结构,将董事会席位由现行9名扩充至11名,新增1名独立董事及1名职工董事;对《公司章程》进行重新制定。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的具体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登记、备案信息为准,授权有效期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该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865,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79%;反对4,367,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73%;弃权3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27%;反对4,367,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533%;弃权3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864,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74%;反对4,367,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73%;弃权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19%;反对4,367,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533%;弃权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864,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75%;反对4,367,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73%;弃权3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40%;反对4,367,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533%;弃权3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修订。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863,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70%;反对4,368,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77%;弃权3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32%;反对4,368,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742%;弃权3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7%。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进行修订。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833,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27%;反对4,398,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0%;弃权3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42%;反对4,398,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031%;弃权3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7%。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修订。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832,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23%;反对4,398,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18%;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76%;反对4,398,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927%;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97%。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823,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81%;反对4,367,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73%;弃权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22%;反对4,367,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575%;弃权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03%。

9、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增选张洪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张洪涛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无异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843,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72%;反对4,348,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83%;弃权7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42%;反对4,348,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577%;弃权7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82%。

议案2表决通过是本议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议案2已经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因此本议案表决结果生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游锦泉、陈龙飞
3、结论性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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