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比食品(605338):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 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 向其他企业(含控股子公司)投资,包括单独设立 或者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等权益 性投资; (二) 委托理财,包括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 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 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子公司的前述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 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 培育核心竞争力; (四) 坚持科学发展观,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量 力而行,科学论证与决策。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 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管理 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提交董事 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 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审计或评估、提交股 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 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条 负责公司投资的部门及各业务部门是经审议批准的经营投资 事项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 办公会议所做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 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 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跟踪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在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提 请总经理、董事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过 股东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 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 据实际情况向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 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 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 大额银行退票; (五)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 遭受重大损失; (七) 重大行政处罚; (八) 《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 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 《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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