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鞍股份(603315):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
证券代码:603315 证券简称:福鞍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0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诉讼阶段,已作出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8,037,365.52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二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一、基本情况 公司2023年6月20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因工程合同纠纷,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岭建筑”)向法院申请冻结了公司银行存款4,000万元,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收到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2023年7月20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公司认为不存在造成富岭建筑损失的事实,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对此,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了对富岭建筑的诉讼,法院已经受理,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8月8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富岭建筑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计4,000万元(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燃煤活性石灰回转窑生产线达标的修复费用7,842,925元,其他损失申请人另行主张”,并于2024年7月9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并起诉(案号为(2024)内0422民初4521号),保全公司财产金额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详情请见公司于2024年7月20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2024年8月,公司收到由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内0422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及(2023)内0422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赔偿富岭建筑修复费及诉讼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8,474,625.00元;富岭建筑支付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129,036.00元,公司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20.19元,现已进入执行阶段。详情请见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2025年7月,公司收到由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内0422民初452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赔偿富岭建筑工期逾期未投产的损失和设备不合格造成停产的损失共计人民币4,202,498元;公司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与诉讼保全费和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68,422.38元。详情请见公司于2025年7月4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2025年8月公司收到由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内0422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赔偿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修复费用7,288,645元。公司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与诉讼保全费和鉴定费共计人民币627,820.52元。详情请见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2025年12月公司收到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内04民终384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赔偿富岭建筑工期逾期未投产的损失和设备不合格造成停产的损失共计人民币4,202,498元。公司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40,422.38元。详情请见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 二、与公司相关判决情况 2025年12月9日,公司收到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内04民终3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900元,由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次判决对应的案件为:(2023)内0422民初3632号,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向富岭建筑赔付修复费用7,842,925.00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保全费及鉴定费。2024年8月,公司收到由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内0422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不服上诉至赤峰中院,案号为(2024)内04民终4443号。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发回重审。2025年8月公司收到由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内0422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赔偿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修复费用7,288,645元。 公司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与诉讼保全费和鉴定费共计人民币627,820.52元。公司不服上诉至赤峰中院,二审判决案号为(2025)内04民终3845号。 三、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对于本次判决,公司将积极准备应对措施,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判决为二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述涉案金额暂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正常。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2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