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光电(688011):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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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2月12日 01:01:3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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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新光光电:哈尔滨
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011 证券简称:
新光光电 公告编号:2025-044
哈尔滨
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11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294号801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7 |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47 |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2,773,030 |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2,773,030 |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例(%) | 2.7964 |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2.7964 |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837,477股,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9,162,523股。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康为民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陈昊律师、任星宇律师出席了会议并作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 普通股 | 2,735,474 | 98.6456 | 31,656 | 1.1415 | 5,900 | 0.2129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 普通股 | 2,735,474 | 98.6456 | 31,655 | 1.1415 | 5,901 | 0.2129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 普通股 | 2,735,474 | 98.6456 | 31,656 | 1.1415 | 5,900 | 0.2129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议
案
序
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 1 | 《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 2,735,474 | 98.6456 | 31,656 | 1.1415 | 5,900 | 0.2129 |
| 2 | 《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
案》 | 2,735,474 | 98.6456 | 31,655 | 1.1415 | 5,901 | 0.2129 |
| 3 | 《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 2,735,474 | 98.6456 | 31,656 | 1.1415 | 5,900 | 0.2129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议案2、议案3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2、议案1、议案2、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昊、任星宇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哈尔滨
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2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