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电缆(92063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预计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一) 预计情况 单位:元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朱水良先生,住址: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前进村,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明珍女士,住址: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东村,系朱水良先生的配偶,公司员工; 上海晨光电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王明珍 注册资本:100,000,000.00元 实缴资本:100,000,000.00元 成立日期:2005年7月1日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9号1108、1109室 主要业务:电线电缆及附件、石油制品(除专控油)、有色金属的销售,商务咨询(除经纪),机电设备安装及维修(除专控),从事机电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2024年末总资产(经审计):94,866,799.01元; 2024年末净资产(经审计):56,994,824.68元; 2024年度营业收入(经审计):87,156,041.69元; 2024年度净利润(经审计):1,274,936.66元; 关联关系:股东朱水良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股东王明珍系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上海晨光电缆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关联交易金额及内容:上述关联方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无需担保费用,预计新增最高额不超过100,000.00万元。 2、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李九良 注册资本:669,457,837.00元 实缴资本:669,457,837.00元 成立日期:2005年8月8日 住所: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518号 主要业务: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2024年末总资产(经审计):58,053,881,708.79元; 2024年末净资产(经审计):4,335,048,870.84元; 2024年度营业收入(经审计):1,119,076,816.46元; 2024年度净利润(经审计):281,844,740.64元; 关联关系:该关联方为公司的参股银行,公司持股比例为1.43%,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水良先生曾任该关联方董事职务,于2024年9月19日期满离任。 关联交易金额及内容:上述关联方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平湖白沙湾包装有限公司、浙江晨光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关联借款,预计新增最高额不超过5,000.00万元;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平湖白沙湾包装有限公司、浙江晨光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关联存款业务,预计最高余额不超过15,000.00万元。 二、审议情况 (一)表决和审议情况 2025年12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关于预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2025年12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于预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朱水良、王善良、朱韦颐回避表决。 本次预计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借款、存款的总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且超过3,000.00万元,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三、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担保行为无需担保费用,不存在相关定价行为; 上述关联借款、存款利率将以市场公允性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定价公允性 上述关联借款、存款系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所需,是合理的、必要的,借款、存款利率将以市场公允性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具体协议以实际发生关联担保和关联借款时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为准; 关联存款为普通活期存款业务。 五、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系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均属正常性业务。 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及股东的利益造成实际损害,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正常运营和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上述关联交易涉及的借款、存款利率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同意的审议意见,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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