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原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1 |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 |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 |
| 2 | 第一条为规范中金黄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
证股东大会会议的顺利进行,提
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大会
程序及决议合法性,特制定本规
则。 | 第一条为规范中金黄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
证股东会会议的顺利进行,提高
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程
序及决议合法性,特制定本规
则。 |
| 3 | 第二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
制定。 | 第二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金黄
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而制定。 |
| 4 | 第三条本规则为规范股东大会
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第三条本规则为规范股东会行
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 5 | 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
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
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股东依其持
有的股份数量在股东大会上行
使表决权,享有平等的权利,并
承担相应的义务。 | 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
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
事项进行决策;股东依其持有的
股份数量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
权,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
应的义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
| | |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 6 | 第五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五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
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
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
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
结构。 |
| 7 |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8 | 第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 第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
| |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 |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 | 的其他权利。 | 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9 | 第八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八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复制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10 | 第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 第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
| |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 11 |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
权 | 第三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
| 12 |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
定独立董事的津贴;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
| |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
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
项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股东的临时提案;
(十四)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需由股东大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需由股东大会审议
的收购和出售资产事项;
(十七)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
四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或
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预计动用的交易保
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或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
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套期保值业务;
(十四)审议累计金额占公司上
年度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或 |
| | | 占公司上年度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以上的任何一笔对外捐赠事
项;
(十五)审议累计金额占公司上
年度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关
联交易;
(十六)审议《公司章程》第四
十七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审议累计金额占公司上
年度净资产或净利润百分之五
十以上或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
上的任何一笔计提减值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
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13 | 第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
| |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一)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以上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对于董事
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
| | | 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相关责任人违反本条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对外
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公
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 14 | 原规则无此条款 |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资助(含有
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
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
| | |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
| 15 |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
开 |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
| 16 |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
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
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
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临时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程序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第十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按《公
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程序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六)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
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 17 |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
第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18 | 第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
| |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19 | 第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第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20 | 第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 |
| |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 21 | 第二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九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22 |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23 |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
提案 |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24 | 第三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 第二十一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
| 25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三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
| |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
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26 | 第三十八条提案人提出涉及投
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
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
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
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
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
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
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
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
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
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 删除此条款 |
| 27 |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
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
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
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 删除此条款 |
| 28 | 第四十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
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
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 删除此条款 |
| 29 |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
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 | 删除此条款 |
| | 作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
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
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
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披露送
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
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
影响。公司当年产生利润,但股
东大会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
股东大会应在公司指定的一家
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不分配利润
的原因。 | |
| 30 | 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
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 |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
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会
表决通过。 |
| 31 | 第二十三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二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
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股东会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32 |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
| | | 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33 | 原规则无此条款 |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 34 | 原规则无此条款 | 第二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
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发布延期或取 |
| | | 消通知,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
| 35 |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和
决议 |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
| 36 | 第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址。 |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址。 |
| 37 |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应当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
要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
则办理身份验证,取得网上用户
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等。网
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
等作为股东登录网络投票系统
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等身份
证明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操作
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需对
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
| | | 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38 |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
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第三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39 | 第二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
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 第三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
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40 | 第二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 第三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
| |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 41 |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三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
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
| | |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42 | 第三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 第三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 43 | 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三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等事项。 |
| 44 | 第三十二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
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 第三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
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 |
| | 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
| 45 | 原规则无此条款 |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受股东的质询。 |
| 46 |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47 |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 |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 |
| | 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
| 48 | 第四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第四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49 | | |
| | | 第四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 |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50 | 原规则无此条款 | 第四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
| 51 |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
会作出说明。 |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
作出说明。 |
| 52 |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
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
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53 | 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 第四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
| 54 | 原规则无此条款 | 第四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
| | |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55 |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56 |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57 | 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 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58 | 第四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 59 | 第四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 第五十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
| |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中小投资者,是指不包括下列股
东的公司其他股东:
(一)持有公司5%以上(含5%)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不包括下列股
东的公司其他股东: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含百分之五)股份的股东及其
关联人;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重大事项,是指涉及公司的以下
事项: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四)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五)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需要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事
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重大事项,是指涉及公司的以下
事项: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
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公司单次或者12个月内
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1
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10%以
上的(含本数);
(五)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
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
联交易;
(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股权偿还其所欠该上市公司债
务;
(八)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60 | | |
| | |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
| | (九)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和上海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需要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独立董事
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
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交易关系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
事先通知该关联股东,关联股东
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
东应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
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
(三)关联股东没有说明关联关
系并回避的,会议主持人有权要
求该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并
说明回避事由;其他股东亦可向
会议主持人申请该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回避并说明回避事由,会
议主持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决定是否回避;
(四)关联股东对会议主持人的
决定有异议,有权就是否构成关
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
请人民法院裁决,但在人民法院
作出最终有效裁定之前,该股东
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
| | | 表决总数;
(五)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
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
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
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
允合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向股
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
| 61 | 第五十一条董事候选人和股东
代表出任监事候选人名单应以
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董事候
选人由董事会或占公司股份总
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单独或
联合提出;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候
选人由监事会或占公司股份总
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单独或
联合提出。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 第五十二条董事候选人名单应
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
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占普通股
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单独或联合提出。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有表决
权的股份享有与选出的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
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
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 |
| | 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
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选出
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
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
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
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
人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
事。 | 可以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
| 62 | 第五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列入议事日
程的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五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63 | 第四十五条临时股东大会不得
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知中列明提案内容时,
对涉及本规则所列事项的提案
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 |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
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
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
| | 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
| 64 | 原规则无此条款 | 第五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65 |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 66 | 原规则无此条款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
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
| | |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67 | 原规则无此条款 | 第五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68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69 | 第五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六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
| 70 | 原规则无此条款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 71 | 第六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资本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 第六十二条公司股东会通过有
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
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72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
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
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各项决议的
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
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
| 73 | 第五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
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第六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
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 |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
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74 | 第六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召开
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
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的4家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报刊。公司公告也将在上海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公布。 |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
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
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报刊中的4家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报刊。公司公告也将在上海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
布。 |
| 75 | 原规则无此条款 |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所称公告、
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
| 76 |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
| 77 |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由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
释。 |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由股东会授
权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
| 78 |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依据实际情
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董事
会提出修改意见稿,提交公司股 | 第七十条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
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董事会
提出修改意见稿,提交公司股东 |
| | 东大会批准后施行。 | 会批准后施行。 |
| 79 |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
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自股东会通
过之日起生效。 |
| 序号 | 原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1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金黄
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中金黄金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金
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
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金黄金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 2 | 第八条担任公司董事人员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资
格。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八条担任公司董事人员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
职资格。有《公司法》第一百
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
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董事。 |
| 3 | 第九条董事候选人(除独立董事
外)由董事会或占公司普通股股 | 第九条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或占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百分 |
| | 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单
独或联合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股东提名。公司全体董事均
由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
定的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可
以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与董事会其他成员相同;任期届
满后,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时
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年。 | 之一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
出。公司全体董事均由股东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累积
投票制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
可以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
任期与董事会其他成员相同;
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
| 4 | 第十条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
作为特别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
不当的,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可以在任职届满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
告。
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上
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离职报告,说
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 | 第十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董事可以在任职届满前提出辞
任。董事辞任应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
公司董事会提交离职报告,说 |
| | 承担的工作。
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
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在离职报
告中专项说明离职原因,并将离
职报告报上市公司监事会备案。
离职原因可能涉及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具
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
构报告。 | 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
所承担的工作。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 5 | 原规则无此条款 | 第十一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
后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
| | | 件下结束而定。 |
| 6 | 原规则无此条款 | 第十二条董事在任职期间作
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
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
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
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
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
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
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履行承诺。 |
| 7 | 原规则无此条款 |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因违反《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
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
| 8 | 第十二条当董事人数不足《公
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应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补选董事。 | 第十五条当董事人数不足《公
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应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
补选董事。 |
| 9 | 第十三条董事应在董事会休会
期间积极关注上市公司事务,进 | 第十六条董事应在董事会休
会期间积极关注公司事务,进 |
| | 入公司现场,主动了解上市公司
的经营运作情况。对于重大事项
或者市场传闻,董事应要求上市
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予以说明或
者澄清,必要时应提议召开董事
会审议。 | 入公司现场,主动了解公司的
经营运作情况。对于重大事项
或者市场传闻,董事应要求公
司相关人员及时予以说明或者
澄清,必要时应提议召开董事
会审议。 |
| 10 |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
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
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
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 11 |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 |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 |
| |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
集和主持。 |
| 12 |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举行前
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
(二)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董秘事务部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公司印章
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
做相应记录。
(三)会议需做的其他准备事
项。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举行
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
(二)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董秘事务部应当分
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公司
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
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三)会议需做的其他准备事
项。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
| 13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
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
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
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
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说明。 |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 14 |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
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 |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
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
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 |
| | 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
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
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
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
会会议。 |
| 15 | 第二十六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
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
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
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
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
| 16 | 第二十八条董事一年内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董
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 第三十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任
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 |
| |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对其履职情
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
做出决议并公告。
董事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
数二分之一以上,且无疾病、境
外工作或境外学习等特别理由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公开认定
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 | 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
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应
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
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
| 17 | 第三十条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议
案的机构、人员和议案内容:
(一)董事长可以提交董事会讨
论的议案为:
1.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
案;
2.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等职务的议案;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奖惩
事项的议案;
4.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担保、
资产或股权处置的议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6.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三十三条有权向董事会提
出议案的机构、人员和议案内
容:
(一)董事长可以提交董事会
讨论的议案为:
1.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
案;
2.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等职务的议案;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奖惩
事项的议案;
4.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的议案; |
| | 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
案;
7.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等方案;
8.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其他应由董事长提交的议案。
(二)总经理可向董事会提交涉
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1.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
划;
2.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决
算报告;
3.公司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预
案;
4.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公司年度及半年经营工作报
告;
6.公司投资议案(含专家评审意
见);
7.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
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9.董事会要求其作出的其他议
案。 | 5.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6.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
案;
7.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等方案;
8.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其他应由董事长提交的议案。
(二)总经理可向董事会提交
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1.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2.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决
算报告;
3.公司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预
案;
4.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公司年度及半年经营工作报
告;
6.公司投资议案(含专家评审意
见);
7.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
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
| |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就董事
职权范围内的所有事项联名向
董事会提交供董事会讨论的议
案。
(四)监事会可以就监事职权范
围内的所有事项联名向董事会
提交供董事会讨论的议案。 | 9.董事会要求其作出的其他议
案。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过
半数的独立董事可以就董事职
权范围内的所有事项联名向董
事会提交供董事会讨论的议
案。
(四)审计委员会可以就职权
范围内的所有事项联名向董事
会提交供董事会讨论的议案。 |
| 18 | 第四十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
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
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
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
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
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 第四十三条每项提案经过充
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
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
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
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
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
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
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
| 19 | 第四十二条除本规则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 | 第四十五条除本规则第四十
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 |
| | 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
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
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
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
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
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2/3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
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
为准。 | 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
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
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
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
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
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
议为准。 |
| 20 |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述情形的,
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
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 | 第四十六条出现下述情形的,
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
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
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 |
| | 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
他情形。
(四)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
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
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
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
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
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
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
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21 |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
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
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
决议。 |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应当严格
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
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
| 22 | 第四十七条二分之一以上的与
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
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
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
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
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
提出明确要求。 | 第五十条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
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
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当予以采纳。 |
| 23 |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
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
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
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
其他事项。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
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
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 24 | 第五十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 第五十三条董事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
| | |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