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黄金(600489):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5年12月13日 16:16:02 中财网

原标题:中金黄金: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5年12月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2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星期
一)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星期
一)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9号中国黄金大厦。

三、会议召集人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四、现场会议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到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和
持有股份数,说明授权委托情况,介绍到会人员;
(三)宣读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议案审议:
1.审议《关于修订<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4.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及废止<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五)股东就议案进行发言、提问、答疑;
(六)选举监票人、计票人;
(七)股东表决;
(八)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九)见证律师宣读律师见证意见;
(十)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能够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公司董秘事务部负责会议召开的有关具体事宜。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
东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
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请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于会议召
开前15分钟到达会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身份
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人身份证等,
经验证后方可出席会议。参会登记当天没有通过电话或邮件
方式登记的,不在签到表上登记签到的,或会议正式开始后
没有统计在会议公布股权数之内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不参加表决和发言。

四、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参会股东应当以维护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
真履行法定职责。

五、参会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
权利。股东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不得
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以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六、股东大会设“股东发言及问题解答”议程。要求发言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
持人许可方可发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会上的发言,
应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会议主持人可安
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对于与本次股
东大会议题无关、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或损害公司、
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
作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
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
会进行表决时,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

七、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投票表决
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提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划“?”表示。现场出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请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请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按表决票要求填写表决票,填毕由工作人员统
一收回。

八、本次股东大会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见证律
师参加监票,对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由主持人公布表
决结果。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十、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十一、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若发生意外情况,公司董
事会有权做出应急处理,以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十二、为维护会场秩序、保持会场安静,请将移动电话
调至静音状态,会议期间不得随意走动,未经公司授权,谢
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

议案一
关于修订《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议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金黄
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35)。

上述议案现提请会议审议。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2日
议案二
关于修订《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
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25〕5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6号)、《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号)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拟对《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步进行修订。

一、修订的总体情况
本次修订拟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
事规则》。现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共八章六十八条,拟
修订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共八章七十一条,内容分别为总
则、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股东会的召
集、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的表决和
决议、附则。本次共修订52条,新增11条,拆分1条,合
并7条,删除4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修改完善股东的权利、调整股东会的职权。

一是新增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规定股东查阅、复制材料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应遵
循的程序要求等。

二是股东会不再行使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补充完善对外
担保、收购出售重大资产、员工持股计划、套期保值、对外
捐赠、关联交易、财务资助、计提减值等股东会职权。

(二)修改股东会召集相关条款。

一是明确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规定。

二是明确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召集和提议召开股东
会的职责。

(三)修改股东会提案与通知相关条款。

一是降低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调整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

二是新增召集人对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合规性审查(即是
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权利。

三是新增股东会延期或取消的相关规定。

(四)完善股东会召开相关规定。

一是完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股东会相关要求。

二是修改股东出席股东会要求,删除个人股东出席股东
会议应出示股票账户卡的要求。

三是调整股东授权委托书应载明的内容。

四是修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要求:董事应
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调整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股东会要求列席,接受股东的质询。

五是修改股东会主持相关条款,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
主持股东会的权利。

(五)修改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相关规定。

一是修改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删
除“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年度报告”等由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新增“公司分拆、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方案”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二是新增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的规定。

三是完善有关联交易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四是降低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持股比例(持股百分之
十以上的股东调整为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五是审计委员会不承接监事代表计票、监票职责,简化
股东会流程,明确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六是修改公司决议制度条款,明确股东会决议无效情形,
增加产生决议效力争议后的解决路径。

(六)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相关表述。

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将原规则关于监事会中对
股东会的相关职权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承接。

(七)其他修订。

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将“半数以
上”的文字表述调整为“过半数”等。

二、修订的具体情况
本次修订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内容修订后的内容
1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
2第一条为规范中金黄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 证股东大会会议的顺利进行,提 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大会 程序及决议合法性,特制定本规 则。第一条为规范中金黄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 证股东会会议的顺利进行,提高 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程 序及决议合法性,特制定本规 则。
3第二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 制定。第二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金黄 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而制定。
4第三条本规则为规范股东大会 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三条本规则为规范股东会行 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5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 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 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股东依其持 有的股份数量在股东大会上行 使表决权,享有平等的权利,并 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 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 事项进行决策;股东依其持有的 股份数量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 权,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 应的义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6第五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五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 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 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 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 结构。
7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8第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第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的其他权利。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9第八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八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复制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10第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第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11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 权第三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12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 定独立董事的津贴;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 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 项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股东的临时提案; (十四)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需由股东大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需由股东大会审议 的收购和出售资产事项; (十七)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 四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或 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预计动用的交易保 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或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 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套期保值业务; (十四)审议累计金额占公司上 年度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或
  占公司上年度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以上的任何一笔对外捐赠事 项; (十五)审议累计金额占公司上 年度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关 联交易; (十六)审议《公司章程》第四 十七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审议累计金额占公司上 年度净资产或净利润百分之五 十以上或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 上的任何一笔计提减值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 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13第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一)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以上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对于董事 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相关责任人违反本条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对外 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公 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4原规则无此条款第十三条公司财务资助(含有 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 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15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 开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16第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 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 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 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临时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程序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第十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按《公 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程序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六)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 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17第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 第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18第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19第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第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0第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21第二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九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22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23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 提案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24第三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25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三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 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26第三十八条提案人提出涉及投 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 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 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 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 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 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 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 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 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 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删除此条款
27第三十九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 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 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 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删除此条款
28第四十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 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 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删除此条款
29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 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删除此条款
 作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 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 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 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披露送 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 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 影响。公司当年产生利润,但股 东大会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 股东大会应在公司指定的一家 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不分配利润 的原因。 
30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 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 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会 表决通过。
31第二十三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第二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 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股东会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32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第二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33原规则无此条款第二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34原规则无此条款第二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 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发布延期或取
  消通知,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35第六章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和 决议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36第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址。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址。
37第十五条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应当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 要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 则办理身份验证,取得网上用户 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等。网 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 等作为股东登录网络投票系统 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等身份 证明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操作 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需对 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38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 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第三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39第二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 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第三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 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40第二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第三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41第二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三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 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42第三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第三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43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第三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等事项。
44第三十二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 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第三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 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
 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45原规则无此条款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受股东的质询。
46第三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47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第三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
 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48第四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第四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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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50原规则无此条款第四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51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 会作出说明。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 作出说明。
52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 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 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53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第四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54原规则无此条款第四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55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56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57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58第四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59第四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第五十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中小投资者,是指不包括下列股 东的公司其他股东: (一)持有公司5%以上(含5%)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不包括下列股 东的公司其他股东: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含百分之五)股份的股东及其 关联人;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重大事项,是指涉及公司的以下 事项: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四)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五)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需要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事 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重大事项,是指涉及公司的以下 事项: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 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公司单次或者12个月内 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1 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10%以 上的(含本数); (五)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 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 联交易; (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股权偿还其所欠该上市公司债 务; (八)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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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九)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和上海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需要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独立董事 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 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交易关系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 事先通知该关联股东,关联股东 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 东应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 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 (三)关联股东没有说明关联关 系并回避的,会议主持人有权要 求该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并 说明回避事由;其他股东亦可向 会议主持人申请该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回避并说明回避事由,会 议主持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决定是否回避; (四)关联股东对会议主持人的 决定有异议,有权就是否构成关 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 请人民法院裁决,但在人民法院 作出最终有效裁定之前,该股东 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 (五)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 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 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 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 允合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向股 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61第五十一条董事候选人和股东 代表出任监事候选人名单应以 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董事候 选人由董事会或占公司股份总 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单独或 联合提出;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候 选人由监事会或占公司股份总 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单独或 联合提出。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第五十二条董事候选人名单应 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 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占普通股 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单独或联合提出。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有表决 权的股份享有与选出的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 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 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
 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 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选出 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 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 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 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 人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 事。可以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62第五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列入议事日 程的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五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63第四十五条临时股东大会不得 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知中列明提案内容时, 对涉及本规则所列事项的提案 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 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 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64原规则无此条款第五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5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第五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66原规则无此条款第五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 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67原规则无此条款第五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68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五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69第五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六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70原规则无此条款第六十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71第六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资本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第六十二条公司股东会通过有 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 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72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 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 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第六十三条股东会各项决议的 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 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73第五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 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六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 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 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74第六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召开 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 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的4家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报刊。公司公告也将在上海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公布。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 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 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报刊中的4家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报刊。公司公告也将在上海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 布。
75原规则无此条款第六十七条本规则所称公告、 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6第六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第六十八条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77第六十六条本规则由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 释。第六十九条本规则由股东会授 权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78第六十七条本规则依据实际情 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董事 会提出修改意见稿,提交公司股第七十条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 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董事会 提出修改意见稿,提交公司股东
 东大会批准后施行。会批准后施行。
79第六十八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 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一条本规则自股东会通 过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修订及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调整外,因删减、
合并和新增部分条款,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
容相应调整。

上述议案现提请会议审议。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2日
议案三
关于修订《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
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25〕5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6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和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拟对《中金黄金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步进行修订。

一、修订的总体情况
现行《董事会议事规则》共八章五十九条,拟修订的《董
事会议事规则》共八章六十二条,内容分别为总则、董事会
的组成、董事会职权、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交、议案的审
议、董事会会议记录、附则。本次共修订21条,新增3条。

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相关表述。

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取消监事会和监事,由审
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

(二)修改完善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董事离职相关规定。

一是降低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持股比例(持股百分之
十以上的股东调整为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二是补充完善董事离职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对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三)完善董事会会议通知、召开、董事出席相关规定。

一是调整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

二是修改董事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

三是修改完善董事未亲自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相关要求。

(四)调整董事会议案和会议记录相关规定。

调整董事长、总经理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新
增审计委员会可以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的规定;修改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内容。

(五)其他修订。

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将“半数以
上”的文字表述调整为“过半数”等。

二、修订的具体情况
修订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内容修订后的内容
1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金黄 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中金黄金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金 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 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金黄金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第八条担任公司董事人员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资 格。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第八条担任公司董事人员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 职资格。有《公司法》第一百 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 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董事。
3第九条董事候选人(除独立董事 外)由董事会或占公司普通股股第九条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或占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百分
 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单 独或联合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股东提名。公司全体董事均 由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 定的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可 以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与董事会其他成员相同;任期届 满后,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时 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年。之一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 出。公司全体董事均由股东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累积 投票制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 可以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 任期与董事会其他成员相同; 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4第十条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 作为特别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 不当的,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可以在任职届满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 告。 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上 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离职报告,说 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第十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董事可以在任职届满前提出辞 任。董事辞任应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 公司董事会提交离职报告,说
 承担的工作。 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 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在离职报 告中专项说明离职原因,并将离 职报告报上市公司监事会备案。 离职原因可能涉及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具 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 构报告。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 所承担的工作。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5原规则无此条款第十一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 后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6原规则无此条款第十二条董事在任职期间作 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 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 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 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 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 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 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履行承诺。
7原规则无此条款第十三条离职董事因违反《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 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8第十二条当董事人数不足《公 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应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补选董事。第十五条当董事人数不足《公 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应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 补选董事。
9第十三条董事应在董事会休会 期间积极关注上市公司事务,进第十六条董事应在董事会休 会期间积极关注公司事务,进
 入公司现场,主动了解上市公司 的经营运作情况。对于重大事项 或者市场传闻,董事应要求上市 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予以说明或 者澄清,必要时应提议召开董事 会审议。入公司现场,主动了解公司的 经营运作情况。对于重大事项 或者市场传闻,董事应要求公 司相关人员及时予以说明或者 澄清,必要时应提议召开董事 会审议。
10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 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 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 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11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 集和主持。
12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举行前 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 (二)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董秘事务部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公司印章 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 做相应记录。 (三)会议需做的其他准备事 项。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举行 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 (二)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董秘事务部应当分 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公司 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 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三)会议需做的其他准备事 项。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13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 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 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 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 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说明。(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14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 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 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 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
 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 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 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 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 会会议。
15第二十六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 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 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 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 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16第二十八条董事一年内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董 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第三十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任 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对其履职情 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 做出决议并公告。 董事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 数二分之一以上,且无疾病、境 外工作或境外学习等特别理由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公开认定 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 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应 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 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17第三十条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议 案的机构、人员和议案内容: (一)董事长可以提交董事会讨 论的议案为: 1.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 案; 2.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等职务的议案;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奖惩 事项的议案; 4.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担保、 资产或股权处置的议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6.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三十三条有权向董事会提 出议案的机构、人员和议案内 容: (一)董事长可以提交董事会 讨论的议案为: 1.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 案; 2.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等职务的议案;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奖惩 事项的议案; 4.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的议案;
 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 案; 7.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等方案; 8.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其他应由董事长提交的议案。 (二)总经理可向董事会提交涉 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1.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 划; 2.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决 算报告; 3.公司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预 案; 4.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公司年度及半年经营工作报 告; 6.公司投资议案(含专家评审意 见); 7.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 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9.董事会要求其作出的其他议 案。5.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6.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 案; 7.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等方案; 8.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其他应由董事长提交的议案。 (二)总经理可向董事会提交 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1.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2.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决 算报告; 3.公司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预 案; 4.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公司年度及半年经营工作报 告; 6.公司投资议案(含专家评审意 见); 7.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 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就董事 职权范围内的所有事项联名向 董事会提交供董事会讨论的议 案。 (四)监事会可以就监事职权范 围内的所有事项联名向董事会 提交供董事会讨论的议案。9.董事会要求其作出的其他议 案。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过 半数的独立董事可以就董事职 权范围内的所有事项联名向董 事会提交供董事会讨论的议 案。 (四)审计委员会可以就职权 范围内的所有事项联名向董事 会提交供董事会讨论的议案。
18第四十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 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 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 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 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 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第四十三条每项提案经过充 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 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 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 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 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 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 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19第四十二条除本规则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第四十五条除本规则第四十 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
 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 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 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 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 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 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2/3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 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 为准。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 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 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 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 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 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 议为准。
20第四十三条出现下述情形的, 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 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第四十六条出现下述情形的, 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 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 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
 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 他情形。 (四)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 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 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 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 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 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 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 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21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 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 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 决议。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应当严格 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 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22第四十七条二分之一以上的与 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 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 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 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 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 提出明确要求。第五十条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 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 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当予以采纳。
23第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 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 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 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 其他事项。第五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 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 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24第五十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第五十三条董事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除上述修订及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调整外,因删减、(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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