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太重(600169):太原重工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资料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资料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资料目录 会议须知......................................................................................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议程.................................................3议案一、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4 议案二、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8 议案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非融资性保函额度的议案12 议案四、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15 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 事效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参会须知,望出席股东会的全体人员严格 遵守: 一、为能及时统计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 持股总数,务请登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于会议开始前 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 书等原件,以便签到入场;参会资格未得到确认的人员,不得进 入会场。 二、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 (或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及董事会邀请 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并履行法定义务和遵守有关规则。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和侵犯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将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四、全部议案宣读完后,在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讨论过程中 股东可以提问和发言。股东要求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 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 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也不得提出与本次股东会议 案无关的问题。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不宜超过五分钟,同一股东发 言不得超过两次。会议表决时,将不进行发言。 五、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的询问或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 关人员作出回答,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宜超过五分钟。如涉及的问 题比较复杂,可以在股东会结束后作出答复。 六、对与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 或股东的共同利益的质询,会议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七、会议现场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股东按 其持有本公司的每一份股份享有一份表决权。请各位股东、股东 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准确填写表决票:必须填写股东姓名或委托股 东姓名及持股数量,同意的在“同意”栏内打“√”,反对的在 “反对”栏内打“√”,弃权的在“弃权”栏内打“√”。未填、 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公司 股东也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 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东通过现场、 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时间:2025年12月22日上午9时 地点:太原市清徐县北格西路229号 参会人员:公司股东、股东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及其 他相关人员 会议议程: 一、宣布开会 二、审议《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非融资性保函额度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六、通过监票人 七、投票表决 八、宣布投票结果 九、宣读投票结果形成的会议决议 十、律师发表法律意见 十一、宣布散会 议案一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助力高质量发展,公司拟将全 资子公司山西太重焦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焦化公司”)100%股权出售给控股股东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太重集团”),出售资产价格为61,810.86万元。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太重焦化公司,原名山西太重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 2015年11月设立,注册资本10,000万元,为太原重工的全资子 公司。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0月31 日,太重焦化公司的总资产评估值为360,280.45万元,增值额为 91.82万元,增值率为0.03%;总负债评估值为298,469.59万元, 增值额为0.00万元,增值率为0.00%;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61,810.86万元,增值额为91.82万元,增值率为0.15%。 二、本次交易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优化公司资产结构 本次交易有利于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质量,优化资 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强抗风险能力,助力公司可持续健 康发展。截至评估基准日,太重焦化公司资产负债率82.86%。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将有所降低,资产流 动性及偿债能力得到提升,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产生积 极影响。 2.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当前焦化行业受钢铁行业疲软影响,盈利空间持续收窄,公 司焦化业务板块营收规模和盈利能力逐年下降。2022年-2024年 期间,公司焦化板块收入平均每年降幅约70%;毛利率平均每年 下降约6个百分点。本次将经营情况疲弱的焦化业务板块剥离后, 公司盈利能力将得到提升。 三、本次交易的履约安排 甲方: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转让方式 本次股权转让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转让价格 根据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太原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拟向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山西 太重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所涉及的山西太重检测技 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 报字[2025]第11725号)确认的评估值,双方确定乙方持有的太 重焦化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18,108,614元。 (三)支付方式 1.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股权 转让价款的51%,即人民币315,235,393元; 2.股权交割日后六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49%,即人民币302,873,221元。 (四)标的股权交割 1.双方确认,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且 乙方完成太重焦化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之日为标的股权交割日 (以下简称“股权交割日”)。 2.自股权交割日起,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股东,按照《公司 法》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对 于太重焦化公司尚未实缴的9,900万元出资,自股权交割日起由 甲方履行实缴义务。 3.标的股权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10月31日,自评估基准 日起至股权交割日止的期间损益归甲方所有,股权转让价格不再 另行调整。 4.乙方应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 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出售股权的购买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太重集团,本次交易 属于关联交易。 以公司2024年归母净资产(更正后)49.88亿元测算,公司 归母净资产50%为24.94亿元。过去12个月内,公司于2024年 12月将控股的风电类公司股权整体出售给太重集团,账面净资 产为11.47亿元。本次转让太重焦化公司100%股权,账面净资 产为6.17亿元,两次合计17.64亿元,不超过公司归母净资产 50%,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以上议案,提请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 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2日 议案二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6年与主 要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详情见下表: 单位:万元
以上关联交易均以市场公允价为交易价。 二、关于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主要是购买原材料或商品、销售 产品、接受或提供劳务等。本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是正常生 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给公司带 来收益。各项关联交易协议均以签订经济合同形式确认,定价结 算办法是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定价依据,体现公平交易的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 关联交易的协议将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采取市场化方 式确定后分别与关联方签订协议。 以上议案,提请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 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2日 议案三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非融资性保函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节约财务费用、 降低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根据实际需要为全资 子公司提供非融资性保函额度,在10,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 值外币金额内循环操作。 一、议案背景 随着公司国际化进程加快,部分子公司因银行授信不足等问 题,需全额缴纳保证金开具保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业务 的发展,为支持子公司发展,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非融资性 保函额度。 二、议案内容 1.提供非融资性保函对象:公司全资子公司。 2.提供非融资性保函额度: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非融 资性保函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3.提供非融资性保函期限:额度有效期为一年,自2025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4.担保责任:公司承担保函项下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 于保函金额范围内的赔偿义务。 5.保证措施:公司要求全资子公司提供同比例反担保措施: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签订《保函责任承担协议》,协议约定:如因 全资子公司发生违约等情况,致使公司被追究担保责任,全资子 公司应就该担保责任向公司予以足额偿还。 三、提供非融资性保函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一)必要性 1.业务支持:子公司在开展业务时,遇到需要提供保函的 情况,公司提供非融资性保函能够确保子公司顺利签订合同,开 展业务。 2.信用增强:保函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可以增强全资子公 司的信誉度,有助于与用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3.风险管理:通过提供非融资性保函,公司对全资子公司 的履约风险可以有效地管控,确保公司整体风险可控。 (二)合理性 1.财务优化:公司提供非融资性保函保证金比例和手续费 率相对较低,可减少全资子公司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优化财务结构。 2.合规管理: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非融资性保函符合上市公 司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是合法合规的行为,有助于维护公司的 合法权益。 四、拟提供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情况 结合业务及各全资子公司实际情况,拟提供非融资性保函额 度为1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金额。其中,资产负债率不 超过70%的公司,预计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资产负债率超70% 的公司,预计额度不超过7,000万元。 单位:万元
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会审议时资 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 以上议案,提请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2日 议案四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 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15.367万股 进行回购注销。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 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以上议案,提请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2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