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迪科技(60399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时间:2025年12月13日 16:56:02 中财网
原标题:麦迪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相关事项。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核心的经营、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为上市公司重大事件出具发行保荐书、财务顾问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及时、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一),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要求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对公司核心的内幕知情人建立长期备案管理办法,并签订相关保密承诺书;对于其他知悉重大事项或重大事件的内幕知情人,根据“一事一备”原则,按照事项逐一登记。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相关人员变更情况。公司各部(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条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且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四章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第十一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单位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管理办法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若出现第十条所列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组织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公司在出现第十条所列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六条 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管理办法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如果公司非公开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究报告、市场传言等),公司除追究泄漏信息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序号内幕信息知 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 息时间知悉内幕信 息地点知悉内幕信 息方式内幕信息内 容内幕信息所 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写说明】:
1.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2.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序号重大事项内容重大事项所处阶段筹划决策时间筹划决策方式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签字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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