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修订的内容具体如下: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
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法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查阅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法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法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查询、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
用前三款的规定。 | 第三十四条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
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查询、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
用前三款的规定。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
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席主持。审
计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席主持。
审计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
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八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和公
司另行制订的累积投票制度,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 第八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和
公司另行制订的累积投票制度,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非职工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
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
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
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
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
股东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
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
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五)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非职工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
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其提名的董
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
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及股东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
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
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五)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 第九十八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
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
董事,一名为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均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
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邮件、传
真或者电话方式通知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会
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荐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
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战略委员会由3名及以上董事组成,董事长为战略与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并担任召集人。
战略委员会负责为董事会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策
略提供依据,及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
第(四)、(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
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允许使用的范围。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
转增前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等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允许使用的范围。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
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裁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
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并发表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
会的审核意见,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
等方式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
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现金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
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
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裁拟订后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
分讨论。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三)公司因出现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
不按规定进行现金股利分配时,董事会应就其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
说明;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
票等方式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
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现金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
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三)公司因出现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
按规定进行现金股利分配时,董事会应就其具体原因、公司
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
媒体上予以披露。 | 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
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
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 第二百〇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
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
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次章程修订涉及新增、删除条款,章程后续条款及引用条款顺序相应后延。《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