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铭(300462):“华铭定转”到期兑付
证券代码:300462 证券简称:ST华铭 公告编号:2025-067 债券代码:124002 债券简称:华铭定转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铭定转”到期兑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华铭定转”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5年12月23日 2、“华铭定转”到期兑付价格:人民币104.90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3、“华铭定转”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5年12月24日 4、“华铭定转”最后转让日:2025年12月18日 5、“华铭定转”停止转让日:2025年12月19日 6、“华铭定转”最后转股日:2025年12月23日 7、在停止转让后、转股期结束前(即2025年12月19日至2025年12月 23日),“华铭定转”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华铭定转”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14.03元/股。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24002,证券简称:华铭定转)存续期将于2025年12月23日到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现将“华铭定转”到期兑付事项公告如下: 一、“华铭定转”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韩智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83号)核准,公司向韩智发行634,466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向桂杰发行238,087张可转债、向孙福成发行49,018张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亿元。该可转债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若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到期,则在本次可转换债券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将以面值的110%(包含可转换债券存续期内票面利率)赎回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债券。 “华铭定转”存续期内,公司已按面值支付前五期利息,合计已支付的票面利率为5.10%。扣除前五期已支付的票面利率后,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104.90%(含最后一期票面利率2.00%)赎回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债券,到期兑付价格为人民币104.90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三、“华铭定转”停止转让相关事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规定,“华铭定转”最后一个转让日为2025年12月18日,“华铭定转”将于2025年12月19日开始停止转让。 在停止转让后、转股期结束前(即2025年12月19日至2025年12月23 日),“华铭定转”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华铭定转”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14.03元/股。 四、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 “华铭定转”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为2025年12月23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2025年12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华铭定转”持有人。 五、到期兑付价格及资金发放日 1、“华铭定转”到期兑付价格:人民币104.90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2、“华铭定转”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5年12月24日 六、兑付方法 公司将自行派发“华铭定转”的到期兑付资金给相关持有人。 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华铭定转”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20%。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104.90%(含最后一期票面利率2.00%)的价格赎回到期未转股的“华铭定转”,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华铭定转”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4.90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3.92元(税后),最终缴付的税费以税务部门意见为准。 上述所得税将由公司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缴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华铭定转”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华铭定转”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4.90元(含税)。 3、对于持有“华铭定转”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华铭定转”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4.9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4、对于持有“华铭定转”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八、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法律投资部 咨询电话:021-57784382(转)288 电子邮箱:hmzn300462@hmmachine.com 特此公告。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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