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祥药业(30049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300497 证券简称:富祥药业 公告编号:2025-078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于2025年12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点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鱼丽工业区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包建华先生主持。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等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8人,代表股份110,958,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9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8,399,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2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7人,代表股份2,558,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7人,代表股份2,558,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7人,代表股份2,558,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1%。 3、公司董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9,922,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63%;反对1,01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28%;弃权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22,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140%;反对1,01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793%;弃权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67%。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9,887,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48%;反对1,04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78%;弃权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87,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462%;反对1,04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657%;弃权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922,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64%;反对1,012,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27%;弃权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22,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179%;反对1,012,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754%;弃权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67%。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见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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