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000688):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矿业”、“上市公司”或“公司”)拟现金收购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集团”或“交易对方”)持有的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国城实业”)的6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联储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为国城矿业首次作出本次重组决议之日前六个月至《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4年6月17日至2025年11月7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 、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自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国城矿业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股票交易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及承诺,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自然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国城矿业股票的情况
1、张瑜的直系亲属余玉琴 余玉琴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本人保证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张瑜 张瑜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本人母亲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其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人母亲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母亲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本人不存在向包括本人母亲在内的任何人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若本人母亲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将促使本人母亲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本人保证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张涛 张涛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本人保证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在核查期间买卖国城矿业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存在变动,具体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机构及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国城矿业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障碍。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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